國中醫藥辦發〔2006〕59號
關于開展全國民族醫藥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活動的通知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民(宗)委(廳、局):
為表彰多年來在民族醫藥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進一步推動民族醫藥工作的深入開展,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決定組織開展全國民族醫藥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選類別和名額
本次評選分為全國民族醫藥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兩個類別。
評選先進集體10個,先進個人50名。
二、評選范圍
先進集體候選單位為各級民族醫藥醫療、科研、教學機構。
先進個人候選人為從事民族醫藥醫療、科研、教學、管理工作的人員(因衛生部已開展了“全國優秀鄉村醫生”評選表彰活動,所以此次評選,不包括鄉村醫生)。
三、評選條件
(一)先進集體:
1.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民族醫藥政策,在民族醫藥的繼承、挖掘、整理、提高和創新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績;
2.機構制度健全,管理規范;
3.機構負責人創新意識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
(二)先進個人:
1.熱愛民族醫藥事業,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愛崗敬業,遵紀守法,廉潔自律;
2.在民族醫藥的醫療、科研、教學、管理工作中,做出了突出成績,得到了本單位、本地區的認可;
3.從事民族醫藥醫療、科研、教學、管理工作5年以上。
四、評選程序及工作安排
(一)各省(區、市)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民(宗)委(廳、局)根據評選條件推薦先進集體候選單位和先進個人候選人。
各省(區、市)推薦的先進集體候選單位不得超過2個(如推薦2個候選單位,請排序)。先進個人候選人按分配名額推薦,分配名額見附件1。
(二)被推薦單位、個人分別填寫“全國民族醫藥工作先進集體推薦表”和“全國民族醫藥工作先進個人推薦表”(見附件 2、附件3),由所在單位和所在省(區、市)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民(宗)委(廳、局)審核、蓋章后,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
(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組織專家,成立評選小組,依照評選條件,對候選單位和候選人進行評選,產生入圍單位和人選。
(四)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對入圍單位和人選進行公示后,確定擬進行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對評選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
五、有關要求
(一)各省(區、市)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和民(宗)委(廳、局)要根據評選條件,認真組織評選,做到公平公正,擇優推薦。
(二)各省(區、市)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請于12月21日前,將推薦表(一式四份)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
聯系人:吳凱 嚴華國
聯系電話:010—65914966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白家莊東里13號樓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
郵政編碼:100026
附件:1.全國民族醫藥工作先進個人候選人推薦名額分配表
2.全國民族醫藥工作先進集體推薦表
3.全國民族醫藥工作先進個人推薦表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題詞:民族醫 表彰 通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06年11月22日印發
校對人:賈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