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醫藥辦發〔2007〕36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國發〔2006〕10號)及其配套文件精神,進一步推動社區中醫藥工作的開展,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決定在“十一五”期間繼續開展創建全國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活動。經過一年多的創建,北京市房山區等10個區通過了所在地的全面評估和國家重點復核,成為候選示范區。為保證示范區質量,根據示范區創建程序,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決定對北京市房山區等10家候選示范區進行公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示方式與時間
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對候選示范區(附件1)參照公示參考格式(附件2)在當地政府網站和一家省黨報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期一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同時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網站、中國中醫藥報公示。
二、判定公示合格與不合格的基本標準
(一)合格標準
1.無與創建示范區直接相關問題社會舉報的。
2.雖有舉報但為匿名舉報且在規定的公示時間內無法查實的。
3.雖有實名舉報,但所舉報的問題查無實據的。
4.舉報的問題雖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性質不甚嚴重的。
對于屬于第3種、第4種情況的,應當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召開會議判定。必要時,可邀請本省有關專家予以協助。
(二)不合格標準
1.舉報的問題確實存在,證據確鑿、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
2.候選示范區當地民眾普遍意見很大,不同意該區成為全國示范區的。
判定為不合格的,需要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召開會議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取得2/3以上成員認同。
三、對舉報的處理方式
公示過程中,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同時接受社會舉報。對以實名方式舉報且證據充分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及時派人核查,問題重大的,應將處理建議和有關材料及時書面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根據情況作出相應決定。
四、其他相關事項
(一)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將公示事項通知候選示范區及所在地市政府。
(二)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有關部門要為舉報者保守秘密,并堅持客觀、公正原則。
(三)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對于接到的舉報要及時溝通,按職責分工由主管部門調查核實。
(四)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在公示結束后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書面報告公示情況,包括舉報和調查核實情況、處理建議,同時提交公示報紙。
聯 系 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 嚴華國
聯系電話:010—65914966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白家莊東里13號樓
郵 編:100026
附件:1.全國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候選示范區公示名單
2.全國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候選示范區公示參考格式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主題詞:中醫藥 社區 公示 通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07年7月18日印發
校對人:嚴華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