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醫藥發〔2006〕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充分發揮中醫藥在農村衛生工作中的優勢與作用,不斷滿足廣大農民對中醫藥的需求,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鄉村醫生(中醫)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基本要求》和《鄉村醫生(西醫)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基本要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把《鄉村醫生(中醫)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基本要求》和《鄉村醫生(西醫)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基本要求》作為對鄉村醫生考核的內容,積極開展對鄉村醫生中醫藥知識與技能的培訓工作,切實提高鄉村醫生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的能力和水平,為廣大農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中醫藥醫療保健服務。各地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
附件:1.鄉村醫生(中醫)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基本要求
2.鄉村醫生(西醫)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基本要求
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