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創建活動開展以來,成效顯著,為全面推進社區中醫藥工作提供了許多有益的經驗。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關" />
國中醫藥發〔2006〕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 全國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創建活動開展以來,成效顯著,為全面推進社區中醫藥工作提供了許多有益的經驗。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國發〔2006〕10號)及其配套文件精神,進一步推動社區中醫藥工作的開展,根據《中醫藥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的總體部署,我局決定在“十一五”期間繼續開展創建全國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活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創建活動以市轄區為單位,區人民政府能夠高度重視社區中醫藥服務,具有良好的社區衛生服務基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能夠積極開展各項社區中醫藥服務,中醫藥在社區衛生服務中有明顯的優勢和特色。 二、候選示范區應達到《全國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建設標準》(見附件1),并在自評合格的基礎上報市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后向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表格樣式見附件2)。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對候選示范區進行評估,評估合格后向我局提出復核申請。我局將組織專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的候選示范區進行復核評估,評估合格的,授予“全國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榮譽稱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度申報的候選示范區不超過1個,2006年度提出復核申請的候選示范區相關材料應在2006年11月15日前向我局報送,其余年度應在每年8月31日前報送。 三、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創建活動,把創建活動作為推動社區中醫藥服務工作的重要措施,積極爭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等相關部門的支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在全國創建活動的基礎上,做好省級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創建活動,2008年度和2009年度提出復核申請的候選示范區必須是全國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或省級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 四、候選示范區在創建活動過程中,既要積極爭取有利于社區中醫藥服務發展的外部支持性政策,也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及其配套文件,加強社區中醫藥服務的內涵建設。要從實際出發,制定科學、合理、有序的工作方案和具體措施。 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創建活動的組織、管理與評估,并將不定期赴部分地區開展檢查和指導,采取多種形式聽取社區居民意見,開展經驗交流活動。對于不符合有關標準和弄虛作假的,將取消示范區的創建和評估資格,并予以嚴肅處理。
附件:1.全國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建設標準 2.全國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申請表 3.全國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申報輔助材料
二○○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