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關于將海安縣列入創建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市)計劃的請示》(蘇中醫政〔2007〕5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海安縣為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建設單" />
國中醫藥函〔2007〕183號
江蘇省中醫藥局: 你局《關于將海安縣列入創建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市)計劃的請示》(蘇中醫政〔2007〕5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海安縣為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建設單位,建設周期自2007年11月至2010年11月,為期3年。 二、請組織建設單位依據我局制定的《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市、區)建設標準與評審細則》(國中醫藥醫〔2000〕6號),全面開展農村中醫工作先進市建設,并按照我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市、區)建設工作的通知》(國中醫藥醫〔2000〕10號)要求,切實做好對建設工作的督促與檢查。 三、請建設單位按照所制定的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扎扎實實開展工作,并要注重學習借鑒其他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市、區)的建設經驗。在建設期內,每年將建設進展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請你局審核后報我局醫政司。另外,建設單位在建設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現的重大問題也要及時通報你局和我局醫政司。 四、建設周期結束后,建設單位須及時向你局提出申請評審驗收的報告。通過你局組織的預評審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評審申請。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