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局、衛生廳局中醫處,中國中醫科學院,北京中醫藥大學: 為向人民群眾提供權威、可靠的醫療服務信息,方便患者就醫,進一步擴大重點專科(專病)的影響,我局于2007" />
國中醫藥辦發〔2008〕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局、衛生廳局中醫處,中國中醫科學院,北京中醫藥大學: 為向人民群眾提供權威、可靠的醫療服務信息,方便患者就醫,進一步擴大重點專科(專病)的影響,我局于2007年8月開展了中醫尋醫指南——“十五”重點專科(專病)服務信息網絡介紹工作,對技術力量雄厚、中醫特色明顯、臨床療效顯著、在人民群眾當中享有良好聲譽的“十五”重點專科(專病)項目進行了集中網絡介紹,取得了良好成效。在對“十五”重點專科(專病)項目進行介紹的基礎上,我局決定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十一五”重點專科(專病)建設項目、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中西醫結合)急診、傳染病臨床基地建設項目進行集中網絡介紹。現將網絡介紹申報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介紹范圍 未納入第一批介紹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十一五”重點專科(專病)建設項目、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中西醫結合)急診、傳染病臨床基地建設項目。 二、介紹內容 1、重點專科(專病)所在醫院的基本情況; 2、重點專科(專病)科室的基本情況; 3、重點專科(專病)的重點病種及特色療法、特色制劑、臨床研究成果等情況; 4、重點專科(專病)的專科學術帶頭人、專科學術繼承人、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的情況及出診時間; 5、醫院或重點專科(專病)的地址及聯系方式。 具體內容參見中醫尋醫指南——“十一五”重點專科(專病)服務信息網絡介紹申報表(附件1)和中醫尋醫指南——“十一五”重點專科(專病)服務信息網絡介紹申報表樣稿(附件2)。 三、申報程序 1、各重點專科(專病)單位安排專人負責網絡介紹工作,按要求填寫中醫尋醫指南——“十一五”重點專科(專病)服務信息網絡介紹申報表(可從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府網站——www.satcm.gov.cn下載),報送所在醫院管理部門。 2、各重點專科(專病)所在醫院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醫院領導簽字蓋章后報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局直屬管醫院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局直屬管醫院的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并加蓋公章后,將材料送至中國中醫藥科技開發交流中心,同時將電子版素材發送至指定郵箱(zk001@tcm.cn)。 4、中國中醫藥科技開發交流中心受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托,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并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審定。 四、申報要求與管理 1、填報內容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涉及以下內容: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淫穢、迷信、荒誕的,貶低他人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上報有關資料,介紹內容每半年更新一次,如遇重要變更事項,要及時更新,并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申報。 3、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將給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從該宣傳網頁中刪除并予以通報。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局直屬管醫院的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本省(區、市)未納入第一批介紹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十一五”重點專科(專病)建設項目、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中西醫結合)急診、傳染病臨床基地建設項目填寫《中醫尋醫指南——“十一五”重點專科(專病)服務信息網絡介紹申報表》,并于8月20日前送中國中醫藥科技開發交流中心。 中醫尋醫指南——“十五”重點專科(專病)服務信息網絡介紹的內容可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府網站“在線服務”部分的“中醫尋醫指南”欄目下瀏覽,請各單位在填寫申報表時參考。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 聯 系 人:董云龍 崔詠梅 聯系電話:010—65955519 中國中醫藥科技交流開發中心 聯 系 人:莫用元 聯系電話:010—64176178
附件:1.中醫尋醫指南——“十一五”重點專科(專病)服務信息網絡介紹申報表 2.中醫尋醫指南——“十一五”重點專科(專病)服務信息網絡介紹申報表樣稿(北京中醫醫院皮膚科)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