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22號),進一步推動綜合醫" />
國中醫藥發【2009】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軍隊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22號),進一步推動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生部、總后勤部衛生部《關于切實加強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的意見》(國中醫藥發〔2008〕14號)和2007年全國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會議的部署,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后衛生部決定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間開展全國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創建活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一、創建單位范圍和申報數量 創建活動以三級、二級綜合醫院為主,包括軍隊系統綜合醫院和專科醫院。 各省(區、市)每年度申報的創建單位不超過4個,其中二級醫院應占有一定的比例。二、申報單位基本要求 (一)省級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 (二)高度重視中醫藥工作,具有良好的中醫藥工作基礎,能夠開展多種形式的中醫藥服務; (三)認真執行《綜合醫院中醫臨床科室基本標準》和《醫院中藥房基本標準》等中醫藥行業標準規范; (四)在中醫藥特色優勢保持和發揮、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中醫藥基礎設施建設、中醫藥融入全院醫療工作等方面成績突出。三、申報及評審程序 (一)創建單位應達到《全國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創建標準》(見附件1),并在自評合格的基礎上,報上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向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評估申請(申請表格樣式見附件2)。省級綜合醫院直接向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評估申請。 (二)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會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創建單位自評情況進行審核,決定是否開展實地評估。開展實地評估必須成立專家組,專家組成員不少于5人,其中必須有2名外省(區、市)專家,組長由外省(區、市)專家擔任。具體評估標準《全國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創建標準》。 (三)評估合格的,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報送評估報告,提出審查申請。 (四)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會同衛生部、總后衛生部組織專家對各省(區、市)上報的候選示范單位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授予“全國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榮譽稱號,有效期5年。 (五)從2010年起,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生部、總后衛生部開始受理各省(區、市)上報的候選示范單位評估報告。受理時間為每年度的8月1日至9月30日。四、組織管理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會同衛生部、總后衛生部共同負責創建活動的組織管理,制定《全國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創建標準》和《全國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評估細則》,組織專家組審查省級評估報告,確定全國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名單。 (二)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會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創建活動的組織實施、省級評估等工作。各省(區、市)要同步開展省級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創建活動。 (三)綜合醫院在創建過程中,要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切實加強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不斷加強中醫藥內涵建設,從實際出發,制定科學、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具體措施。 (四)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生部、總后衛生部將不定期赴部分地區開展檢查和指導,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將取消其示范單位資格,并予以嚴肅處理。六、軍隊系統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創建活動由總后衛生部組織開展,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0個,由總后衛生部醫療管理局提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生部、總后衛生部審核后確定。
附件:1.全國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創建標準
2.全國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申請表
二○○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