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醫藥醫政發〔2010〕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中醫科學院:
為規范中藥處方管理,提高中藥處方質量,我局組織制定了《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范》,現予印發,請各級中醫醫療機構在臨床工作中遵照執行。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與我局醫政司聯系。
附件:1.中藥飲片處方舉例.pdf
2.中成藥處方舉例.pdf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中藥處方管理,提高中藥處方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與中藥處方開具相關的中醫醫療機構及其人員。
第三條 中藥處方包括中藥飲片處方、中成藥(含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下同)處方,飲片與中成藥應當分別單獨開具處方。
第四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中藥處方書寫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藥處方書寫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委員會負責本醫療機構內中藥處方書寫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醫師開具中藥處方時,應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體現辨證論治和配伍原則,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第八條 中藥處方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一般項目,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項目。
(二)中醫診斷,包括病名和證型(病名不明確的可不寫病名),應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三)藥品名稱、數量、用量、用法,中成藥還應當標明劑型、規格。
(四)醫師簽名和/或加蓋專用簽章、處方日期。
(五)藥品金額,審核、調配、核對、發藥藥師簽名和/或加蓋專用簽章。
第九條 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應當體現“君、臣、佐、使”的特點要求;
(二)名稱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準確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本省(區、市)或本單位中藥飲片處方用名與調劑給付的規定書寫;
(三)劑量使用法定劑量單位,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原則上應當以克(g)為單位,“g”(單位名稱)緊隨數值后;
(四)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五)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六)根據整張處方中藥味多少選擇每行排列的藥味數,并原則上要求橫排及上下排列整齊;
(七)中藥飲片用法用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無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使用時,應當在藥品上方再次簽名;
(八)中藥飲片劑數應當以“劑”為單位;
(九)處方用法用量緊隨劑數之后,包括每日劑量、采用劑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裝膠囊等)、每劑分幾次服用、用藥方法(內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溫服、涼服、頓服、慢服、飯前服、飯后服、空腹服等)等內容,例如:“每日 1 劑,水煎400ml,分早晚兩次空腹溫服”;
(十)按毒麻藥品管理的中藥飲片的使用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條 中成藥處方的書寫,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中醫診斷(包括病名和證型)結果,辨證或辨證辨病結合選用適宜的中成藥;
(二)中成藥名稱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院內中藥制劑名稱應當使用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
(三)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四)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溶液制劑、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注明劑量;
(五)每張處方不得超過 5 種藥品,每一種藥品應當分行頂格書寫,藥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藥物應當避免重復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藥不宜疊加使用;
(六)中藥注射劑應單獨開具處方。
第十一條 民族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要求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范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