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國中醫藥醫政發〔2010〕" />
國中醫藥醫政發〔201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國中醫藥醫政發〔2010〕46號)要求,現將地市級以上地區申請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請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地區(主要包括地級市、副省級城市、直轄市,下同)可申請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 (一)被授予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包括原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市、區)和全國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榮譽稱號的縣(市、區)占所在地區縣(市、區)數量80%以上,并均在5年有效期內的地區(地市級以上,下同),可申請“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 (二)被授予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包括原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市、區))榮譽稱號的縣(市、區)占所在地區縣(市)和以農村居民為主的區(農村居民占居民總數50%以上,下同)的數量80%以上,并均在5年有效期內的地區,可申請“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 (三)被授予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包括原全國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榮譽稱號的市轄區占所在地區市轄區(不含以農村居民為主的區)數量80%以上,并均在5年有效期內的地區,可申請“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 二、申報程序 (一)擬申請的地區達到上述申請條件后,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的通知》(國中醫藥醫政發〔2010〕47號)、《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的通知》(國中醫藥醫政發〔2010〕48號)對已獲得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的縣(市、區)進行復核,確保均達到先進單位建設標準; 制定本地區加強基層中醫藥工作的5年工作規劃及實施方案,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或同意。5年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應重點包括基層中醫藥服務網絡建設、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中醫藥參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以及中醫藥政策保障和經費安排等內容。 (二)上述工作完成后,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表格樣式見附件2),同時報送復核報告和本地區加強基層中醫藥工作的5年工作規劃及實施方案。 (三)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對申請地區條件和5年工作規劃及實施方案予以審核,審核同意后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提出申請。 (四)擬申請的直轄市達到申請條件的,經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按上述要求報送申請材料(申請表格樣式見附件1)。 三、審核確定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收到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申請后將采取以下方式對申請地區進行評估: (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二)赴申請地區進行間接評估,主要指標為居民中醫藥知識知曉率、中醫藥服務滿意率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適宜技術應用率。 (三)與申請地區人民政府和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研究討論,對申請地區5年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進行完善,對申請地區基層中醫藥工作重點指標進行實地考察(重點指標見附件3)。 評估合格后,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分別授予“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自發文之日起5年內有效。 獲得榮譽稱號的地區應在3個月內正式印發實施5年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 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地市級及以上)建設工作是基層中醫藥工作典型示范經驗由點到片再到面上推廣的重要環節。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創建活動取得實效。獲得榮譽稱號的地區要加強對所轄尚未達到先進單位建設標準的縣(市、區)的建設力度,力爭所轄縣(市、區)100%達到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督促協調相關地區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轄區內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工作,并在項目安排、政策試點、經費投入等方面要優先考慮獲得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的地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也將在項目安排、政策試點、經費投入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