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處、中醫藥管理局醫政處: 根據2012年中醫醫政工作安排,在既往農村中醫藥服務監測、社區中醫藥服務監測和中醫醫院監測的基礎上,我司修訂形成" />
國中醫藥醫政基層便函〔2012〕1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處、中醫藥管理局醫政處: 根據2012年中醫醫政工作安排,在既往農村中醫藥服務監測、社區中醫藥服務監測和中醫醫院監測的基礎上,我司修訂形成了《農村中醫藥服務監測指標及指標說明(2012年版)》、《社區中醫藥服務監測指標及指標說明(2012年版)》、《中醫醫院監測指標及指標說明(2012年版)》(可從中醫藥監測網站http://222.66.201.34:8080/bvsnctcm下載),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要充分發揮省級監測中心的作用,省級監測中心負責收集、校驗并上報本省各監測點的監測數據。 (二)各監測點要確定相對固定的監測人員,盡快開展省內各監測點的培訓工作,對監測指標進行詳細講解,確保報送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三)對于監測數據報送不及時、數據質量差的省份,我司將予以通報。 二、監測范圍 (一)農村中醫藥服務監測覆蓋各省(區、市)10%以上的縣(市)(具體地區名單附后),其所轄全部的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均納入監測范圍。 (二)社區中醫藥服務監測覆蓋各省(區、市)15%以上的市轄區(具體地區名單附后),其所轄全部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均納入監測范圍。 (三)各級各類中醫醫院均納入中醫醫院監測范圍。 三、數據報送要求 (一)請省級監測中心匯總本省各監測點監測數據并認真校驗,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將全省農村和社區中醫藥服務監測數據統一上報監測中心,于2013年1月31日前將中醫醫院監測數據統一上報監測中心。 (二)農村中醫藥服務監測縣(市)和社區中醫藥服務監測區均根據隨機原則抽取確定,原則上不得調整。確有特殊理由需調整的,要調整為同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縣(市、區),并報我司同意后實施。 四、工作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我司和監測中心聯系。監測中心將通過中醫藥監測網及監測qq群(群號:216466093)等方式與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和省級監測中心進行溝通和聯絡,并適時對各監測點的工作情況進行實地督導。 五、聯系人及電話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 邴媛媛 嚴華國 010—59957687 59957692 59957693(傳真) 中醫醫院醫療質量監測中心 王見義 王雨潯 021—53829018
附件:1.農村中醫藥服務監測指標(2012版) 2.社區中醫藥服務監測指標(2012版) 3.中醫醫院監測指標(2012版) 4.農村和社區中醫藥服務監測縣(市、區)名單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 201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