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評審命名管理辦法》(國中醫藥醫政發〔2013〕49號)要求,為進一步做好地市級以上地區創建全" />
國中醫藥醫政函〔2015〕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評審命名管理辦法》(國中醫藥醫政發〔2013〕49號)要求,為進一步做好地市級以上地區創建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以下簡稱“先進單位”)申報評審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地市級以上地區(包括地級市、副省級城市、計劃單列市、直轄市)可申報先進單位: (一)所轄縣(市、區)不超過13個(含13個),獲得先進單位(包括原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原全國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示范區,下同)榮譽稱號的縣(市、區)占80%以上,并在有效期內。 (二)所轄縣(市、區)超過13個的,獲得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的縣(市、區)占70%以上,并在有效期內。 二、申報程序 (一)申報地區對2013年前已獲得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的縣(市、區),按照《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2013年版)》和《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評審細則(2014年版)》要求進行復核,確保均達到先進單位的建設標準;對未獲得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的縣(市、區),要求其進行自查并提交基層中醫藥工作情況報告。 (二)制定本地區今后加強基層中醫藥工作的3年工作規劃及其實施方案(草案)。3年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應重點包括基層中醫藥服務網絡建設、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中醫藥醫療服務和預防保健服務能力建設以及中醫藥政策保障、組織領導和經費安排等內容。 (三)完成上述工作后,由申報地區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向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申報(申請表見附件1)。 (四)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對申報地區條件、申報材料等予以審核,審核同意后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提出申請。 (五)直轄市達到申報條件的,經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提出申請。 三、申報材料 (一)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申報文件 (二)《地市級以上地區創建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申請表》 (三)申報地區先進單位建設工作匯報 (四)申報地區對2013年前已獲得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縣(市、區)的復核報告 (五)申報地區未獲得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縣(市、區)的基層中醫藥工作情況報告 (六)申報地區編制部門或政府批準設立獨立中醫藥管理機構或內設機構的文件 (七)申報地區今后加強基層中醫藥工作的3年工作規劃及其實施方案(草案) 四、評審組織 評審工作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二)赴申報地區進行實地檢查,主要內容為申報地區基層中醫藥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實、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以及城鄉居民的中醫藥知識知曉率和服務滿意率(重點指標見附件2)。 (三)與申報地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進行研究討論,對申報地區今后加強基層中醫藥工作的3年工作規劃及其實施方案進行完善。具體評審方案見附件3。 五、公示和命名 (一)經評審專家組綜合評議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確定后,在相關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網站以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府網站、中國中醫藥報進行為期1周的公示。 (二)公示無異議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予以命名,授予“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獲得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的地區應在3個月內正式印發3年工作規劃及其實施方案。 六、監督管理 申報地區和評審專家要嚴格遵守有關工作要求和紀律,厲行節約。在評審過程中如發現申報地區弄虛作假、違反公務接待規定或評審專家接受超標準接待、收受禮金禮品等行為,一經查實,我局將取消申報地區或專家的評審資格。 七、工作要求 (一)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先進單位創建工作,要將創建活動作為推動基層中醫藥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實抓緊抓好。 (二)對于獲得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的地區,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在項目安排、政策試點、經費投入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和傾斜,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也將在這些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三)擬申報地市級以上先進單位的地區,請于每個評審周期第3年的第4季度之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工作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醫政司基層服務管理處聯系。 聯 系 人:程 強 電 話:010—59957816 電子郵箱:yizhengsierchu@126.com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