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醫藥醫政發〔2016〕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委(衛生局)、中醫藥管理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軍隊各有關大單位衛生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十三五”深化醫改規劃和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等對中醫藥(含民族醫藥,下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進一步提升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在總結“十二五”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實施工作的基礎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聯合制定了《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動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1.
2.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家衛生計生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
2016年10月17日
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
“十三五”行動計劃
深化醫改特別是“十二五”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堅強領導下,在地方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和相關部門大力支持下,各地區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基本原則,加大基層中醫藥(含民族醫藥,下同)工作力度,中醫藥服務可及性和能力得到明顯提高。到2015年底,96.93%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92.97%的鄉鎮衛生院、80.97%的社區衛生服務站、60.28%的村衛生室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與2012年相比,分別提高了21.33%、26.47%、29.37%、2.78%。70.83%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54.81%的鄉鎮衛生院設立中醫館、國醫堂等中醫綜合服務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診療量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診療總量的24.22%,人民群眾看中醫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得到明顯改善,中醫藥為緩解群眾看病就醫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仍然薄弱,基礎設施條件差、人才缺失、政策落實不到位等問題仍然突出,發展水平還不能滿足城鄉居民對中醫藥的需求,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持續提升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
為深入貫徹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精神和“十三五”深化醫改規劃,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的通知》(國發〔2016〕15號)、《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醫藥健康服務發展規劃(2015—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3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0號)等對中醫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進一步提升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增強城鄉居民對中醫藥的獲得感和滿意度,在總結“十二五”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簡稱提升工程)實施工作基礎上,制訂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為指導,以利民惠民為宗旨,以服務網絡和隊伍建設為重點,堅持問題和目標導向,聚焦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按照夯實基礎、補齊短板、注重內涵、提升質量的工作要求,切實推進基層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等服務能力明顯提升,使城鄉居民能夠享受到安全、有效、經濟、便捷的中醫藥服務,為我國分級診療制度建立、健康中國建設和中醫藥事業全面發展做出新貢獻。
(二)主要目標。到2020年,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為主體,縣級中醫類醫院(含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下同)為龍頭,縣級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等非中醫類醫療機構中醫藥科室為骨干,中醫門診部、診所為補充的基層中醫藥服務網絡基本完善,服務設施設備明顯改善,人員配備較為合理,管理更加規范,服務能力有較大提升,較好地滿足城鄉居民對中醫藥服務的需求,實現人人基本享有中醫藥服務。
具體目標是:到2020年,所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和70%的村衛生室具備中醫藥服務能力;85%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70%以上的鄉鎮衛生院設立中醫館、國醫堂等中醫綜合服務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診療量在“十三五”期間有明顯提升,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診療總量比例力爭達到30%。
二、重點任務
(一)進一步加強基層中醫藥服務網絡建設
1. 加強縣級中醫類醫院基礎設施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14號),切實履行好舉辦縣級中醫類醫院的主體責任,每個縣級區域內原則上要設置1個政府舉辦的縣級中醫類醫院,加強對尚未達標的政府舉辦的縣級中醫類醫院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服務條件,到2020年,力爭全國所有政府舉辦的縣級中醫類醫院基礎設施條件達到國家建設標準。
2. 加強縣級綜合醫院和婦幼健康服務機構中醫藥科室建設。縣級綜合醫院要按照《綜合醫院中醫臨床科室基本標準》、《醫院中藥房基本標準》、《縣醫院醫療服務能力基本標準》加強中醫臨床科室和中藥房建設,縣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要按照《關于婦幼健康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與規范化管理的指導意見》和《各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業務部門設置指南》要求加強中醫婦科和中醫兒科建設,到2020年,85%以上的縣級綜合醫院設有標準化中醫科和中藥房,100%的縣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
3. 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服務條件建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要按照《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標準》、《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基本標準》加強中醫科和中藥房建設,并配備中醫診療設備;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要加強中醫診療設備配備,到2020年,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普遍設有標準化中醫科和中藥房,100%的社區衛生服務站和70%以上的村衛生室具備提供中醫藥服務的條件。
4. 鼓勵社會力量在基層辦中醫。鼓勵社會力量在基層優先舉辦婦科、兒科、骨傷、肛腸等非營利性中醫專科醫院,發展具有中醫特色的康復醫院、護理院(站)。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連鎖中醫醫療機構,對社會資本舉辦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診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對其不作布局限制,支持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名老中醫開辦中醫門診部、診所,鼓勵藥品經營企業舉辦中醫坐堂醫診所。保證社會辦非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和政府辦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
(二)切實加強基層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
5. 夯實基層中醫藥人才隊伍。強化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推進中醫類別全科醫生(含助理全科醫生)培養,實施農村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培養和全科醫生特設崗位計劃等人才培養、聘用工作,嚴格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要求,穩妥開展農村具有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到2020年,基本實現城鄉每萬居民有0.4-0.6名合格的中醫類別全科醫生,各省(區、市)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中醫類別醫師占同類機構醫師總數比例達到20%以上,社區衛生服務站至少配備1名中醫類別醫師或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臨床類別醫師,70%以上的村衛生室至少配備1名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鄉村醫生或中醫類別(臨床類別)醫師或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
6. 加強基層中醫藥人員在職培訓和學歷教育。建立機制,對現有基層中醫藥人員通過崗位培訓、外出進修、跟師學習等方式,提高崗位技能,培養縣鄉村中醫臨床技術骨干1.5萬名;每個縣級中醫醫院要建設1-2個基層名老中醫藥專家傳承工作室,吸引、鼓勵名老中醫藥專家和長期服務基層的中醫藥專家通過師承模式培養基層中醫藥骨干人才;加強在職基層中醫藥人員學歷教育,提高其學歷層次和水平。
7. 加強基層西醫人員中醫藥知識和技能培訓。對在職在崗以西醫藥知識為主的全科醫生和鄉村醫生、臨床類別醫師等基層衛生技術人員加強中醫藥知識和技能培訓,規范和提高其運用中醫藥診療知識、技術方法處理基層常見病和多發病的基本技能,鼓勵基層西醫人員提供中醫藥服務。將中醫藥作為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崗位培訓、繼續教育的必要內容。
(三)進一步加強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
8. 加強中醫醫療服務能力建設。縣級中醫醫院要加強內科、外科、婦科、兒科、針灸、推拿、骨傷、肛腸、老年病等中醫特色優勢專科(專病)和臨床薄弱專科、醫技科室建設,強化中醫診療技術水平,推廣實施至少30個以上病種中醫診療方案,提高中醫優勢病種診療能力和綜合服務能力,服務能力達到《縣級中醫醫院服務能力建設基本標準》,80%以上的縣級中醫醫院達到二級甲等中醫醫院水平;縣級綜合醫院應根據《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指南》加強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提高常見病、多發病和慢性病中醫規范化診療服務能力;縣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應著力提高婦女兒童常見病、多發病中醫診療服務能力以及健康問題保健指導和干預能力;加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中醫館、國醫堂等中醫綜合服務區建設、中醫藥特色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建設,推廣多種中醫藥方法和手段綜合使用的基層中醫藥綜合服務模式,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常見病、多發病和慢性病防治以及疾病康復中的作用。
通過組建醫聯體、醫師多點執業等方式,鼓勵城市二級以上中醫醫院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多點執業或者定期出診、巡診;鼓勵縣級中醫醫院探索開展縣鄉一體化中醫藥服務,進一步提高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
9. 提高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能力。各級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人員和中醫藥服務團隊開展以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規范和技術規范為主要內容的專題培訓,注重發揮縣級中醫醫院、綜合醫院和婦幼保健院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技術指導作用,提高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能力。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組織開展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項目,提高服務效率,到2020年,老年人和兒童中醫藥健康管理率達到65%。在孕產婦、亞健康人群和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中,要充分發揮中醫藥的優勢和作用,逐年提高重點人群和慢性病患者中醫藥健康管理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應根據《健康教育中醫藥基本內容》開展中醫健康教育,在健康教育印刷資料、音像資料的種類、數量、宣傳欄更新次數以及健康知識講座、公眾健康咨詢的次數等方面,中醫藥內容應不少于40%。
10. 拓寬中醫藥服務領域。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從注重疾病治療轉向同時注重維護健康、發展治未病和康復等多元化服務。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除提供常見病、多發病和慢性病中醫診療外,積極提供中醫藥咨詢指導和人員技術培訓,向城鄉居民推廣中醫養生保健知識和技術方法。應根據城鄉居民中醫藥服務需求,不斷完善中醫藥服務內容,豐富服務形式,拓展服務項目。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以老年病、慢性病為重點,開展融合中醫特色健康管理的老年人養生保健、醫療、康復、護理服務,促進中醫藥與健康養老結合。有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開展社區和居家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面向區域內的機關單位、學校、寫字樓、鄉鎮企業等功能社區人群,創新工作機制和服務模式,開展針對性的中醫藥服務。注重發揮中醫護理在社區護理、老年護理、家庭護理中的獨特作用,提供飲食護理、情志護理、用藥護理、健康宣教等中醫護理服務。
11. 推進基層簽約服務。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關于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指導意見》,積極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逐步實現每個家庭醫生團隊都有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醫師或鄉村醫生。在推進簽約服務過程中,要注重簽約服務效果,努力讓居民通過簽約服務能夠獲得更加便利的中醫藥服務,引導居民主動簽約。同時,要積極探索提供差異化服務、分類簽約、有償簽約等多種簽約服務形式,滿足居民多層次中醫藥服務需求。
(四)加快推進基層中醫藥信息化建設
12. 加強縣級中醫醫院信息化建設。要加強以電子病歷和醫院管理為重點的信息系統建設,功能涵蓋電子病歷、診療規范、績效考核及綜合業務管理等,規范接入區域人口健康衛生信息平臺,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實現電子病歷、醫院運營數據的規范上報,實現電子病歷的連續記錄與不同級別、不同類別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互聯互通。
13. 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信息化建設。要加強基層中醫館、國醫堂等中醫綜合服務區健康信息平臺建設,功能涵蓋中醫特色電子病歷、輔助開方、輔助診斷、名老中醫知識庫、古籍文獻知識庫、遠程診療、遠程教育、中醫藥健康管理等,并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現有信息系統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14. 推動“互聯網+”基層中醫醫療。縣級中醫醫院和基層中醫館(國醫堂)要大力發展中醫遠程醫療等新型醫療服務模式,探索互聯網延伸醫囑、電子處方等網絡中醫醫療服務應用,充分利用移動互聯網、智能客戶端、即時通訊等現代信息技術提供在線預約診療、候診提醒、劃價收費、診療報告查詢、藥品配送等服務,讓群眾享受到規范、便捷、有效的中醫藥服務。
(五)大力推廣基層中醫藥適宜技術
15. 加大適宜技術推廣力度。各省(區、市)要依托基層常見病多發病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省級基地,5年內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對轄區內每個基層常見病多發病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縣級基地(主要為縣級中醫醫院、下同)推廣10類50項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具體技術類別和名稱見附件2),為每個縣級基地培訓至少10名縣級師資,每人掌握6類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每個縣級基地能夠按照中醫藥技術操作規范開展45項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
各縣(區、市)要依托基層常見病多發病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縣級基地,5年內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對轄區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推廣10類30項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為每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至少培訓1名適宜技術推廣人員,每人掌握4類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每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能夠按照中醫藥技術操作規范開展6類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每個社區衛生服務站、70%以上的村衛生室能夠按照中醫藥技術操作規范開展4類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各地要加強對中醫藥民間特色診療技術的調查、挖掘整理、研究評價及推廣應用。
16. 建立適宜技術推廣工作機制。各地要落實適宜技術推廣責任制,縣級基地要指定至少10名、每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至少要指定1名適宜技術推廣人員,負責縣級區域內和本機構內適宜技術推廣工作,做到人員相對固定;要建立適宜技術推廣考核獎懲機制,將適宜技術推廣工作與縣級中醫醫院評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結合起來,并將考核結果與適宜技術推廣人員年度績效分配、評先評優掛鉤。要積極發揮中醫藥行業協會(學會)以及民營醫療機構在適宜技術推廣中的作用。
(六)切實做好基層中醫藥城鄉對口支援工作
17. 加強三級中醫醫院對口支援貧困地區縣級中醫醫院。各地要按照《關于加強三級醫院對口幫扶貧困縣縣級醫院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對貧困縣(即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縣和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縣級中醫醫院開展“一幫一”的對口支援工作。三級中醫醫院要采取駐點幫扶、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巡回醫療、雙向轉診、學科建設、合作管理等方式,加強貧困地區縣級政府舉辦的中醫醫院能力建設,提高受援單位中醫藥服務能力、綜合服務能力及管理水平;支援單位與受援單位要以簽訂協議書的形式確定對口支援關系,在協議書中要明確對口幫扶總體目標、年度任務、支援方式、支援時間、量化考核指標和支援醫院派駐人員的相關保障,明確雙方的責任和權利。
18. 加強二級以上中醫醫院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分類指導的原則,統籌安排轄區內二級以上中醫醫院開展對口支援中心鄉鎮衛生院和鄉鎮衛生院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工作。原則上中心衛生院由市級中醫醫院進行對口支援,每年至少4所;鄉鎮衛生院由縣級中醫醫院進行對口支援,每縣每年4所。根據受援中心鄉鎮衛生院和鄉鎮衛生院的實際需求,以派駐支援隊伍為主、設備和資金支持為輔,充分發揮支援隊員特長,在承擔當地常見病、多發病中醫診療任務的同時,培育至少5類中醫藥適宜技術,通過開展臨床帶教、技術指導、專題講座等形式幫助受援(中心)鄉鎮衛生院提高中醫藥服務能力;指導受援(中心)鄉鎮衛生院規范開展國家基本公共衛生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項目。
(七)推動中醫中藥中國行—中醫藥健康文化推進行動深入開展
19. 深入開展中醫藥健康文化推進行動。以“傳播中醫藥健康文化、提升民眾中醫藥健康文化素養”為主題,以完善中醫藥健康文化內容、搭建中醫藥健康文化推進平臺、暢通中醫藥健康文化普及路徑為主要內容,各地要通過制作中醫藥健康知識展板、閱報欄、宣傳墻等形式,開展群眾喜聞樂見、內容豐富的中醫藥科普宣傳活動,宣傳推廣《中國公民中醫養生保健素養》,普及中醫藥知識、養生保健理念和方法,引導城鄉居民自覺養成健康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到2020年,中國公民中醫藥健康文化素養較“十三五”初期提升10%。
(八)進一步加強基層中醫藥規范管理
20. 進一步加強中醫規范管理。各地要加強基層中醫藥服務質量的評估和監管,完善有關規章制度,重點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中醫藥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合理用藥進行監督檢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執行中醫診療規范,中醫病歷、處方等中醫醫療文書書寫要符合《中醫病歷書寫規范》、《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處方管理辦法》、《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范》等相關規定,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保證醫療安全。
21. 進一步加強中藥使用管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藥飲片的采購、驗收、保管、調劑、臨方炮制、煎煮等,應按照《醫院中藥飲片管理規范》、《醫療機構中藥煎藥室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保證中藥飲片和煎煮中藥的質量;開展中藥飲片處方點評工作,促進中藥飲片合理應用;按照《國家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中成藥)》、《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中成藥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及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管理有關規定,規范醫師處方行為,確保中成藥類基本藥物的合理使用。對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自種、自采、自用民間習用中草藥要加強管理,規范服務行為。
22. 進一步加強中藥質量管理。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加強中藥生產和經營企業中藥質量監管,進一步規范中藥采購程序,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通過合法途徑和程序采購中藥飲片、中成藥,保證中藥質量,確保用藥安全。
軍隊系統實施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動計劃相關任務由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組織實施。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提升工程行動計劃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政策性強,地方各級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軍隊衛生部門要本著堅持不懈、持之以恒的原則,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其作為重要任務納入本部門工作總體安排,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各級提升工程領導小組的作用,加強對實施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督促檢查,研究協調解決實施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二)強化責任制
落實部門職責。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合力推進提升工程行動計劃實施。
——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把提升工程行動計劃作為一把手工程抓細抓實抓好,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提升工程行動計劃實施方案,指定專門的處室和人員負責工作任務的落實和組織協調工作,對各項工作目標和任務進行細化分解,明確任務分工和責任人。加強對實施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衛生計生部門要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評審評價和績效考核中,將中醫藥內容列為重要指標;在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執業許可和年度校驗時,要落實好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中有關中醫藥科室設置和人員配備等方面的要求;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全科醫生培養、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基層衛生重點項目建設以及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等方面將中醫藥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其中,統籌考慮,統一安排。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中藥(含中藥飲片、中成藥、中藥制劑)和中醫診療項目按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建立適應中醫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制定加強基層中藥質量監督管理、完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在基層調劑使用的政策措施,保證中藥質量,確保用藥安全。
——軍隊系統衛生行政部門要制定加強基層部隊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的政策措施。
建立目標責任制。各省、市、縣要圍繞提升工程行動計劃的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進行細化分解,層層分解任務,層層落實責任,做到每項工作都有明確的目標責任、明確的時間節點和明確的考核內容,把提升工程行動計劃的重點任務落到實處。
(三)強化政策落實
落實政府對基層中醫藥投入補償政策。各級政府要逐步增加基層中醫藥投入,重點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中醫藥特色優勢服務能力建設、縣級公立中醫類醫院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專科專病建設以及基層中醫藥人才培養引進。進一步細化落實政府對縣級公立中醫類醫院投入傾斜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縣級公立中醫類醫院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的具體補助辦法。完善相關財政補助政策,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中醫藥適宜技術與服務。認真實施《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2012年版)》,及時完善、調整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價格,充分體現服務成本和技術勞務價值,促進中醫診療技術的臨床應用。
落實醫保對中醫藥服務的鼓勵政策。在推進醫保支付制度改革中,完善差別支付政策,支付比例進一步向基層傾斜,鼓勵使用中醫藥服務,引導群眾小病到基層就診。在推進按病種付費時,要以既往費用數據和醫保基金支付能力為基礎,建立談判協商機制,在保證療效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確定中西醫病種付費標準,引導基層使用中醫藥適宜技術,節約醫療費用。逐步將日間手術以及符合條件的中西醫病種門診治療納入醫保基金病種付費范圍。
鼓勵和規范中藥飲片與中藥制劑使用。各地要全面落實不取消中藥飲片加成、中藥飲片不納入藥占比控制范圍等政策。加強中藥飲片合理應用管理,采取加強中藥飲片處方質量管理、建立專項點評制度等措施嚴格控制中藥飲片的不合理使用。落實《關于加強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的意見》(國中醫藥醫政發〔2010〕39號),鼓勵醫療機構按規定在基層調劑使用中藥制劑。
落實完善吸引穩定基層中醫藥人才的激勵政策。在深化縣級公立中醫類醫院改革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人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各地要通過落實完善基層中醫藥人員編制備案管理、職稱評聘、收入分配和發展空間等措施,鼓勵畢業生、離退休老中醫藥專家、在職在崗中醫藥人員到基層服務。鼓勵各地積極探索縣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人員一體化管理,推動人才資源下沉。
(四)強化項目帶動
國家設立提升工程專項,重點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綜合服務區及其健康信息平臺建設、中醫藥設備配置,基層中醫藥人員培養,基層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城鄉對口支援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縣級公立中醫類醫院基礎設施、中醫特色優勢重點專科專病、中醫醫療技術推廣應用能力和信息化建設等。各地要圍繞提升工程行動計劃明確的重點任務和國家實施的建設項目,加大資金投入,形成上下聯動、共同投入、相互配合的投入機制,確保各項工作任務順利完成。
(五)強化示范引領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持續組織開展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創建活動,樹立一批先進典型,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積極組織有條件的地區按照《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評審命名管理辦法》和《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和評審細則》的要求開展創建工作,并與提升工程行動計劃實施相結合。同時,要深入挖掘、總結提煉先進單位可操作、可復制的成功經驗,并及時加以推廣。到2020年,力爭35%的縣級區域建成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
(六)強化考核督查
加強考核督查。各地要將提升工程行動計劃納入本地區“十三五”深化醫改規劃和年度醫改重點任務,將其重點指標納入地方各級政府、衛生計生部門的年度責任目標考核。地方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會同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提升工程行動計劃考核評價指標(見附件1)加強對轄區內基層醫療機構的考核。
各省、市要圍繞提升工程行動計劃確定的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以及考核評價指標進行“對賬盤點”,加強督促檢查,5年內省級督查覆蓋轄區內所有的市(地)和60%的縣(市、區)、市級督查覆蓋轄區內所有的縣(市、區)和60%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國家提升工程領導小組適時對各省(區、市)提升工程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督查。
建立通報獎懲制度。各地要將年度考核督查結果及時向被考核督查的相關部門及所在的地方政府通報,并將考核督查結果作為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項目分配、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合格、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對工作進展緩慢、落實不力的地區要進行約談。
軍隊系統督查工作由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組織實施。
(七)強化宣傳引導
各地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加強提升工程行動計劃的宣傳和培訓,使各級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城鄉居民充分認識實施提升工程行動計劃的目的意義、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調動各方參與實施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充分發揮基層中醫藥人員主力軍作用,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和支持提升工程行動計劃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