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醫藥辦醫政函〔2017〕59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局
根據中醫專科專病防治體系建設總體規劃,為完善民族醫專科專病防治網絡,充分發揮民族醫藥在民族自治區域中的診療服務優勢和輻射帶動作用,我局擬在全國遴選一批區域民族醫診療中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已納入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體系的民族醫,即:藏醫、蒙醫、維醫、傣醫、朝醫、壯醫、哈薩克醫。以民族醫醫院為單位進行申報。
二、申報要求
(一)基本條件
申報區域民族醫診療中心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西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申報區域藏醫、蒙醫、維醫診療中心的單位應為三級民族醫醫院,其他申報單位要求放寬至地市級及以上民族醫醫院。
2.申報單位具有在本民族醫領域有較高知名度、特色優勢明顯的重點專科,原則上應具有國家中醫重點專科(民族醫專科)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民族醫重點專科。
3.申報單位民族醫藥特色優勢突出、綜合服務能力較強,在民族自治區域內有較大影響力,處于本民族醫領域領先地位。
4.申報單位按要求報送中醫病案首頁監測數據和國家中醫重點專科建設監測數據。
5.申報單位近三年內無重大醫療事故,未發生重大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不正之風案(事)件。
6.自愿原則。能夠承擔區域民族醫診療中心建設任務。
(二)名額分配
各有關省、自治區嚴格按照名額分配(見附件1)申報區域民族醫診療中心,申報數量不得多于名額分配額度。
(三)申報程序
1. 符合條件的民族醫醫院向各省(區)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報區域民族醫診療中心申請,根據要求填報《區域民族醫診療中心申報書》(見附件2)。
2. 各省(區)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根據本省(區)民族醫專科專病防治網絡總體規劃布局,按照名額要求確定區域民族醫診療中心推薦單位,于2017年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我局醫政司(中西醫結合與民族醫藥司)報送推薦函,同時將《區域民族醫診療中心申報書》紙質材料(一式兩份)及電子版報送至醫政司(中西醫結合與民族醫藥司)中西醫結合與民族醫藥處。
三、審核確定
申報材料報送截止后,我局將組織對各地報送的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后確定區域民族醫診療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級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要做好轄區內區域民族醫診療中心的遴選推薦工作,對本省(區)推薦單位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把關。各醫院要實事求是地做好申報工作,對于申報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取消其所在單位區域民族醫診療中心和“十三五”期間所有重點專科項目申報資格。
(二)各省級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在申報前應當在政府網站上公示擬推薦的醫院名稱。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三)申報數量多于名額分配額度的,視為無效;逾期未報送的,視為自動放棄區域民族醫診療中心申報資格。
聯系人:崔 濤 王 瑾
電 話:010—59957686 59957795
傳 真:010—59957694
地 址:北京市東城區工體西路1號 郵編:100027
電子郵箱:yzszxmz@126.com
附件:
1. 區域民族醫診療中心申報名額分配表
2. 區域民族醫診療中心申報書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