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晨光
最近各地有多起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的事件。網友問:在什么情況下會以此罪立案?
大家都知道,傳染病防治是涉及公眾健康的大事,也就是涉及到每一個公民、每一個社會組織,需要所有的公民參與。疫情防控最有效的一個措施,就是切斷病毒的傳播渠道,為此就需要發現、追蹤、分析病毒的傳播渠道,這樣才能有效地切斷它的傳播渠道。那就涉及到我們公民都要按照法律的規定,自覺地、主動地參與到這樣一個過程中,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國法律對公民的義務有哪些規定呢?《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講得很清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如果違反了這樣一個法律規定,根據此次疫情防控過程中“兩高兩部”發布的意見,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包括:(一)已經確診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330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開展以來,各種防控措施得到了廣大群眾的擁護和支持,也得以有效地實施。但是近期確實出現了確診患者隱瞞行蹤、隱瞞癥狀等極少數事例,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已對上述行為進行了及時立案和處理。個人行蹤和身體狀況雖然屬于個人的隱私,但是在疫情防控期間,確診病例、疑似病例隱瞞這些信息,都會影響對病毒傳播渠道的跟蹤和了解,就可能對他人健康包括自己親友的健康和社會安全構成威脅。因此,每個公民都應當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依法如實報告旅行史、居住史、體溫檢測、癥狀等情況,履行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等法定義務,自覺參與到疫情防控工作中。
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