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確實為疫情防控提供了極大便利,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大量個人信息數據發生外泄,可能會導致新的“網絡次生災害”,引發不必要的社會矛盾。
新華每日電訊評論員顏之宏
“你從外地回來要用××APP登記下。”“你們復工要用××小程序登記一下。”“那個小程序是市里的,你現在住在××區里就要用區里的系統登記。”近期,估計不少剛返工的人,對類似的要求都不陌生。
為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大部分地區都開始推行線上健康申報系統,但是,一些地區由于申報系統上線匆忙,缺乏有力的信息安全保護機制,致使批量公民個人信息外泄。
前不久,在東南沿海某市的微信業主群中,流傳著一份《×月×日從湖北省火車入×人員信息表》的個人信息數據包,該數據包囊括了數百人的姓名、身份證號、在該城市的詳細居住地址和所屬街道等敏感信息。春節期間,一些地方利用大數據手段摸排從武漢返鄉人員信息時,也曾發生多起隱私信息泄露事件。
按照《網絡安全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同時,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這意味著,搜集公民個人信息,需要明確告知被搜集者這些信息的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圍,并且要采取措施確保個人信息安全、不被隨意泄露。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的各級政府在搜集公民個人信息時各自為政,疊床架屋,讓企業和群眾在“跑網路”的過程中“跑斷手”,也增加了成批量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有的地方,既有省一級疾控部門的健康申報系統,也有市一級的“入城登記系統”,甚至在進入設區市后,還要反復使用區(縣)一級的信息系統將上述信息再次填報一遍多頭采集、多頭管理的隱患,值得重視。
從這次利用大數據篩查密切接觸者的效果來看,信息化確實為疫情防控提供了極大便利,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這些數據發生外泄,可能會導致新的“網絡次生災害”,引發不必要的社會矛盾。
我們留意到,一些城市利用互聯網平臺已有的個人信息庫,在獲得用戶明確授權的前提下,使用大數據風控模型來生成“健康狀況識別碼”,將“健康碼”作為在疫情防控期間的數字通行證,這既為城市疫情防控確認了統一的通用標準,也更利于保護公民的信息安全。
“在這場戰‘疫’中既要有信心,也要能夠省心、安心。”只有保護好公民的信息安全,才能安心利用信息化手段,助力盡快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