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1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貫徹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進一步取消和調整不合理罰款,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并落實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按照國務院部署,司法部會同相關部門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1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1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
修改道路運輸條例、國際海運條例等7部行政法規,取消對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等行為的罰款,下調對違反條例拒絕調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調查等行為的罰款數額或罰款起罰數額等,更好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進一步激發經營主體發展活力,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修改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發票管理辦法等4部行政法規,取消設立、調整海洋觀測站(點)等行政審批事項,穩步推進發票電子化改革等,以進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
修改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與民法典、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做好銜接。修改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與修訂后的煙草專賣法做好銜接。根據婦幼保健服務資源整合優化情況和相關行政法規廢止情況,修改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同時,廢止《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該辦法規定的主要內容已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等原則被相關法律法規替代,且部分內容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