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江西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中藥制劑調劑使用管理的通知》,對醫療機構中藥制劑調劑品種、范圍、程序和管理等事項作出相關規定。
《通知》要求,調劑制劑品種為獲得省藥監局《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批件》或《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回執》的品種;自申請調劑之日起,已在醫療機構臨床使用2年以上(非臨床需求、制劑質量原因而停產的其他因素除外),療效確切、安全穩定、無嚴重不良反應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以及確因臨床必需、市場短缺并經研究論證可納入目錄的化藥制劑品種。
《通知》提出,調劑使用雙方應均為江西省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調出方與調入方應同屬具有協作關系(包括醫聯體、醫共體、醫療集團、??坡撁耍约爸形麽t協作、對口支援、托管關系)的醫療機構。已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機構制劑,在獲得省藥監局調劑批件后,且由制劑調入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使用,可同步納入醫?;鹬Ц斗秶?/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