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管理,提高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管理效率和實施質量,推動中醫藥海外發展,根據 國家相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是指依據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安排實施,由相關單位或個人承擔,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項目。 第三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建設的總體目標是:通過引導性經費投入,創新完善中醫藥“走出去”運行模式及機制,提升中醫藥對外交流合作能力,擴大中醫藥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的社會效應及國際影響力,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推動中醫藥的海外傳播。 第四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遵循依法管理、明確職責、科學規范、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項目實施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立項并組織實施的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項目管理工作,可以授權或委托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的實施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職責: (一)建立專家庫,組織專家參與項目管理; (二)建立項目后備庫,組織專家對在庫項目進行論證; (三)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專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確定項目及其承擔單位,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項目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見附件1); (四)劃撥《任務書》確定的經費,審核項目經費使用情況; (五)組織項目執行情況的檢查、評估,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六)審定項目的調整和撤銷; (七)組織項目中期檢查、驗收或鑒定。 第八條 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本地區項目的實施管理; (二)協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檢查或評估項目執行情況; (三)按項目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監督經費的使用; (四)協調、處理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隨時報告相關重大事項,提出項目調整、撤銷的建議; (五)協助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進行項目的驗收或鑒定。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職責: (一)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 (二)提供項目實施所需的硬件條件、人力資源及商定的匹配經費,負責項目經費的管理,項目經費需要單獨列支; (三)組織項目負責人編制《任務書》; (四)建立項目檔案,檢查并報告項目實施情況; (五)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對國際合作成果及時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的職責: (一)嚴格執行項目《任務書》,完成約定的目標任務; (二)負責經費的合理使用; (三)按規定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 (四)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和知識產權管理情況; (五)驗收時提供完整準確的研究報告和數據資料。 第三章 專家咨詢 第十一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設立專家庫,根據需要遴選專家參與項目管理的咨詢、督導、評審、評估工作。專家意見作為項目管理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國際交流合作的職能部門在組織項目咨詢、評審、評估工作時,與專家簽署保密協議,對專家的具體意見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三條 專家根據任務分工不同,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對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申報、評估、業務建設等工作提供指導和咨詢; (二)對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建設單位進行督導、評估和調研,指導各單位完善和落實建設方案,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三)受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托承擔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專家在參與項目咨詢、督導、評審、評估活動時應當遵守以下規范: (一)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客觀、公正地提出意見; (二)堅持保密原則,妥善保存相關材料,不復制、不擴散相關內容; (三)堅持回避原則,在涉及自身(或所在單位)利益時,必須主動向組織者申明并回避; (四)不接觸可能影響公正性的人員,不收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財物,不參加可能影響公正性的活動。 第十五條 建立專家信譽評估制度。組織者對專家在項目咨詢、督導、評審、評估等活動中的信譽進行評估,作為遴選專家的依據。 第四章 立項 第十六條 立項一般包括申報(建議)、評審(論證)、審批、簽訂任務書四個基本程序。 第十七條 立項項目一般通過發布申報指南,公開申報,公平競爭,擇優立項;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也可以根據需要直接委托有關單位申報項目。 第十八條 根據項目成熟程度、重要程度和專家意見,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定,確定立項項目。立項項目劃分為重點支持項目、支持項目和培育項目。項目可以下設子課題,子課題管理等同于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授予項目實施單位“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建設單位”的標牌,開展建設工作,形成示范效應。 第二十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建立項目后備庫。單位、個人可以根據中醫藥發展規劃,結合國際國內需求,服務于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需要,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提出項目申報,經評估后納入項目后備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專家對在庫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通過后適時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報者(包括單位或個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項目對申報者的主體資格(包括法人性質、經濟性質)等方面的要求; (二)具有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技術、設備等基本條件以及健全的項目管理、財務管理制度; (三)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與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和工作基礎。 第二十二條 申請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項目申報指南所確定的支持方向和要求; (二)立項依據充分,有明確的項目目標,合理的實施方案; (三)具有堅實的前期工作基礎,在規定的時間周期內可取得突出成效; (四)項目經費預算合理; (五)知識產權歸屬明確。 第二十三條 申報者應填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項目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見附件2)。《申報書》由項目申請單位經所在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組織項目負責人制定《申報書》,明確建設目標、考核指標、組織管理和保障機制,并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際合作司簽訂《任務書》。 第五章 實施 第二十五條 實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 (一)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向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填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執行情況報告表》;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匯總后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專家對年度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情況進行實地檢查。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行檔案管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形成的檔案材料進行整理、立卷、歸案,確保檔案的真實、準確、完整、系統。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凡重大變更,如實施計劃變更、項目負責人變更、經費變更等,必須由承擔單位提出書面意見,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保持穩定,如有變更,按下列規定報批或備案: (一)項目負責人工作調動,經調出、調入單位協商同意的,可以繼續擔任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同意,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二)項目負責人遇有特殊情況(如病休、出國等)離開研究崗位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所在單位必須及時安排合適人選代理,并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備案;離崗超過一年以上,必須及時更換合適的項目負責人,由承擔單位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批。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有權決定終止或撤銷項目: (一)實施方案已不可行; (二)不能按期完成項目任務; (三)匹配經費、自籌經費或其他保障條件不能落實,或違反規定使用項目經費,影響項目正常實施; (四)由于組織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項目不能正常進行。 第三十條 決定終止或撤銷的項目,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文確認。項目承擔單位應就終止或撤消項目對已做工作、經費使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總結,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核查后,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第六章 驗收 第三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任務書》規定期限內完成項目任務,通過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項目申請驗收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際合作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 (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際合作項目驗收信息表》 (三)《項目審計報告》 (四)《績效考核報告》 第三十二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收到驗收申請的3個月內組織驗收工作。項目驗收包括會議、現場考察、書面審核等形式。 第三十三條 項目的驗收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國際合作的職能部門組織或主持,也可以委托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或有關單位主持。主持驗收部門應當在驗收工作開始10個工作日前通知項目承擔單位。 第三十四條 項目驗收應當成立驗收專家組,專家組由5至11位專家組成,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際合作司聘任。驗收專家組應當在書面驗收意見中明確做出“通過驗收”、“需要復議”或“不通過驗收”的結論。 第三十五條 目標和任務已按要求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為通過驗收。 第三十六條 驗收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需要復議: (一)目標和任務完成不足90%的; (二)提供的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的; (三)經費使用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 驗收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通過驗收: (一)完成任務不到85%的; (二)提供的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三)擅自修改《任務書》考核目標、內容的; (四)存在知識產權糾紛的; (五)超過《任務書》約定的執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得到審批的; (六)經費使用違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 第三十八條 需要復議的和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由承擔單位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在半年內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仍未通過驗收,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設立的任何項目。 第三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項目工作無法繼續開展的,項目承擔單位經所在地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經專家組討論通過后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批準后結題。 第四十條 項目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原則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有權組織保護、開發和應用。 第四十一條 項目成果在發表論文、出版專著、申報獎勵時,均應當標明“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和項目編號。 第七章 經費 第四十二條 項目經費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際合作專項經費撥款、地方和承擔單位配套等多渠道構成,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 第四十三條 項目經費的管理與使用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專款經費使用與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根據項目《任務書》撥付專項經費。 第四十五條 項目經費由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嚴格按照《任務書》的經費預算使用,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截留或擠占。項目完成后30天內進行審計,形成報告。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經費使用規定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有權停止撥款、撤消項目直至追回已撥經費。 第四十七條 撤銷項目的承擔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上報經費決算情況和審計報告,同時退回剩余經費。 第四十八條 經費使用未盡條款,依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中涉及到的《項目驗收信息表》、《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項目審計報告》等表格、績效考核報告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