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中醫藥服務貿易工作,根據《商務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開展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 />
國中醫藥辦國際發〔2013〕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商務主管部門: 為推進中醫藥服務貿易工作,根據《商務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開展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項目、骨干企業(機構)和重點區域建設工作的通知》(國中醫藥國際發〔2013〕45號),結合今年中醫藥服務貿易工作部署,做好2013年商務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項目、骨干企業(機構)和重點區域建設申報工作,制定首批申報指南。 一、申報對象 境內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醫藥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企事業單位及中介機構、社會團體均可申報重點項目和骨干企業(機構)。地方政府(指省級或市級)通過省級中醫藥和商務管理部門申報重點區域。 二、申報內容 (一)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項目 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項目主要支持一批在中醫藥醫療保健、教育培訓、科研、產業、文化等方面中醫藥特色突出、市場優勢明顯、發展前景廣闊的中醫藥服務貿易項目。 (二)中醫藥服務貿易骨干企業(機構) 中醫藥服務貿易骨干企業(機構)主要支持一批近三年在中醫藥醫療保健、教育培訓、科研、產業、文化和中介等方面穩定持續開展中醫藥服務貿易工作,具有較好工作基礎,條件完備、特色突出、已形成規模效益和良好品牌、具備較強的國際市場競爭力的中醫藥服務貿易企業(機構),能夠發揮示范輻射作用。 (三)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區域 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區域主要支持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州、盟)兩級政府。省級中醫藥和商務管理部門為申報主體,其所轄區域內中醫藥服務貿易類別較齊全,基本建立較為完整的中醫藥服務貿易產業鏈,區域特色明顯,形成區域規模,產生良好效益,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 三、重點項目和骨干企業(機構)分類 重點項目主要分為中醫藥醫療保健類、教育培訓類、科研類、產業類、文化類和其它類(包括中醫藥服務貿易中介服務、信息服務和電子商務服務);骨干企業(機構)主要分為中醫藥綜合類、醫療保健類、教育培訓類、科研類、產業類、文化類和其它類(包括中醫藥服務貿易中介服務、信息服務和電子商務服務)。 (一)綜合類:綜合提供中醫藥醫療保健、教育培訓、科研、產業、文化等服務。 (二)中醫藥醫療保健類:在境內提供遠程醫療、接待境外患者就診等中醫藥醫療保健服務或在境外開辦中醫藥醫療機構提供中醫藥醫療保健服務。 (三)中醫藥教育培訓類:在境內提供遠程教育、開展中醫藥涉外學歷教育或短期培訓服務或在境外開設中醫藥教育培訓機構提供中醫藥教育培訓服務。 (四)中醫藥科研類:提供與中醫藥有關的科研外包、對外科技咨詢、知識產權技術轉讓等服務。 (五)中醫藥產業類:在境外設立了分支機構或合資機構,提供與中醫藥服務有關的貿易與分銷、物流服務,海外特許和連鎖經營,或專業性(含咨詢)服務。 (六)中醫藥文化類:提供與中醫藥文化相關的對外學術交流、文化出版、期刊雜志、影視音像、文博展覽服務和武術氣功等中醫傳統健身方法等服務。 (七)其它類:整合行業資源,向境外機構或消費者提供中醫藥服務貿易相關中介服務、信息服務,或能夠集成服務,提供電子商務服務。 四、申報條件 (一)基本條件 1.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項目 (1)項目負責人年齡不應超過55周歲,具有正高級職稱,外語水平能夠滿足開展對外服務的要求; (2)項目依托單位為市(地區、州、盟)屬及以上單位(企業除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為項目開展提供相應的條件支撐; (3)已經簽訂對外項目合作協議; (4)有穩定的消費群體,發展潛力較強,消費需求不斷擴大,能夠形成規模效益; (5)服務突出中醫藥特色優勢,具有國際市場開發和營銷潛力,不斷改進服務,提升附加值。 2.中醫藥服務貿易骨干企業(機構) (1)省(自治區、直轄市)屬及以上單位(企業除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與其提供服務相匹配的條件,包括場地、設備、技術、人員、資金等; (3)近三年穩定持續開展中醫藥服務貿易項目,基礎較好,特色突出,優勢明顯; (4)有相對穩定的業務渠道和需求市場,并具有良好的服務品質和社會信譽; (5)具有明確的中醫藥服務貿易發展目標、規劃措施以及相關保障措施; (6)已經與境外相關機構簽署合作協議或被國際組織和境外機構認證認可。 3.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區域 (1)區域內近三年具有一批正在開展不同類型中醫藥服務貿易項目的機構,特色突出,成效顯著,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 (2)所在區域政府制定有專門的中醫藥服務貿易規劃和扶持政策,并有專項資金支持開展中醫藥服務貿易工作; (3)區域內中醫藥服務貿易年收入達到1000萬美元;區域政府年支持開展中醫藥服務貿易工作專項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二)業務標準 1.中醫藥綜合類 骨干企業(機構)標準:提供中醫藥醫療保健、教育培訓、科研、產業、文化等綜合服務,年服務貿易額達到300萬美元。 2.中醫藥醫療保健類 重點項目標準:境內開展中醫藥醫療保健服務年接待境外患者達到500人次,或醫療服務貿易額達到50萬美元。 骨干企業(機構)標準:境內或境外開展中醫藥醫療保健服務年接待境外患者達到1000人次,或醫療服務貿易額達到100萬美元。 3.中醫藥教育培訓類 重點項目標準:近三年中醫藥學歷教育(本科以上)境外生年平均招生人數達到30人,或短期培訓境外生年平均招生人數達60人次,或教育服務貿易額達到年50萬美元。 骨干企業(機構)標準:近三年中醫藥學歷教育(本科以上)境外生年平均招生人數達到60人,或短期培訓境外生年平均招生人數達到100人次,或教育服務貿易額達到100萬美元。 4.中醫藥科研類 重點項目標準:年開展對外中醫藥科研服務收入達到50萬美元。 骨干企業(機構)標準:年開展對外中醫藥科研服務收入達到100萬美元。 5.中醫藥產業類 重點項目標準:企業年銷售額達2億元(人民幣)以上,年開展中醫藥產業服務貿易額達到200萬美元。 骨干企業(機構)標準:企業年銷售額達5億元(人民幣)以上,其中年開展中醫藥產業服務貿易額達到500萬美元。 6.中醫藥文化類 重點項目標準:年開展中醫藥文化服務貿易額達到50萬美元。 骨干企業(機構)標準:年開展中醫藥文化服務貿易額達到100萬美元。 7.其它類 重點項目標準:年開展中醫藥服務貿易中介服務、信息服務或電子商務服務等收入達到50萬美元。 骨干企業(機構)標準:年開展中醫藥服務貿易中介服務、信息服務、電子商務服務等收入達到100萬美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辦公廳20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