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管)單位:
《防范和懲治中醫藥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規定(試行)》已經局長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22年1月7日
防范和懲治中醫藥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執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關于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依據《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全面防范和嚴肅懲治中醫藥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健全落實統計工作責任制,保障統計數據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及委托實施統計調查的支撐單位中負責管理或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堅持懲防并舉、注重預防,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
第四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其責任是:帶頭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主持學習貫徹上級有關統計法治建設的重大部署要求;推動建立責任體系,努力形成從上到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機制;指導制定并監督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計劃舉措;優化統計工作機制,健全統計機構,加強統計人員隊伍建設。
第五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責任是:帶頭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研究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具體任務和措施;嚴格依照統計調查制度組織開展統計調查活動,指導開展數據質量監督檢查,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貫穿全程;協調解決統計保障中存在的困難,確保統計工作有效開展。
第六條 涉及統計職能的中醫藥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所屬單位)負責人對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主體責任,其責任是: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落實業務范圍內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具體任務和措施;加強業務統計工作的組織實施,明確專人負責,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健全并落實有關業務統計領域的調查制度設計、任務布置和數據質量控制制度;按照隸屬關系和業務對口原則,加強對下級部門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檢查督促。
第七條 支撐中醫藥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具體實施統計調查的有關單位負責人對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其責任是: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細化落實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具體任務和措施;嚴格依照統計調查制度開展統計調查,確保統計人員守住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底線、紅線;健全落實統計數據采集、處理、存儲、報送和發布等環節的質量控制制度,保障有關統計信息系統及技術的科學性完備性,確保統計工作的信息技術支持和數據處理不受干擾。
第八條 統計人員按照工作分工和崗位職責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直接責任,其責任是:依法履行職責,如實采集、處理、存儲、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九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十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下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統計數據真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劃財務司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