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縣級中醫醫院建設管理,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標準,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充分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滿足群眾中醫藥醫療保健以及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需求,發揮最大投資效益,依照《中醫醫院建設標準》制定縣中醫醫院(含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院)建設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第二條 縣中醫醫院是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當地農村中醫藥工作的龍頭,是農村中醫藥(民族醫藥)醫療、預防、保健中心,承擔農村中醫藥(民族醫藥)預防保健、基本醫療等任務,接受鄉村兩級衛生機構的轉診,承擔中醫藥(民族醫藥)診療技術的挖掘整理和適宜技術推廣、鄉村中醫藥(民族醫藥)人員培訓及業務指導等任務。
第三條 縣中醫醫院建設,除執行本指導意見外,還應符合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目標
第四條 通過不斷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加強管理,使建設單位成為適應群眾需求,建設規模適度,設施設備齊全,服務功能完善,人員結構合理,中醫特色突出,專科(專病)優勢明顯,療效水平較高,服務質量優良,運行機制良好,費用控制嚴格,可穩步持續發展的綜合性中醫醫院,為推進中醫藥繼承與創新,弘揚中醫藥文化,滿足人民群眾健康需求提供良好保障。
第五條 通過項目建設,縣中醫醫院要達到以下目標:
(一)醫院規模適當,適應社會發展的步伐。能滿足本地區人民群眾對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等服務的需求;能夠承擔中醫藥診療技術的挖掘整理和適宜技術推廣、鄉村中醫藥人員培訓及業務指導等任務;
(二)基礎設施條件得到很大改善。建設完成后,徹底改變房屋不足與陳舊、基本醫療設備短缺的狀況,達到布局合理,設施齊全,設備配套,環境優美,能夠適應臨床業務需要和基本滿足人民群眾對就醫條件的要求;
(三)臨床科室齊全。具有中醫特色的臨床科室達到10個以上(中醫內科、外科、婦科、兒科、骨傷科、眼科、針灸科、推拿科、肛腸科、皮膚病科等),有條件的一級臨床學科進行二級專業分科;
(四)綜合服務能力明顯增強。中醫藥防治常見病多發病的能力顯著提高,防治重大疾病、慢性病的能力明顯增強,在傳染性疾病和地方病防治中能更好地發揮中醫藥的作用;急診急救能力提高明顯,成為當地急診急救網絡的重要成員單位;
(五)中醫藥特色優勢更加突出。每個項目單位建成不少于1個省級以上重點中醫專科(專病)或3個以上市級重點中醫專科(專病)。中醫藥治療率或中西醫結合治療率在原有基礎上分別提高10%;
(六)中醫藥簡、便、驗、廉的優勢得到充分發揮。醫療費用得到控制,人均門診費用、人均住院費用低于同級綜合醫院水平;
(七)中藥配制能力得到提高。中藥房建設達到國家有關標準要求,中藥飲片滿足中醫臨床用藥要求;根據需要開展中藥制劑室建設,中藥特色制劑的質量和配制水平明顯提高,達到相關標準;
(八)中醫藥新技術引進和開展能力不斷增強。能針對本地區的主要疾病引進消化吸收中醫藥科研成果,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
(九)繼續教育能力得到加強。能組織實施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中醫藥繼續教育,成為本地區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
(十)人員結構更趨合理。形成一支專業、學歷、職稱、年齡結構合理的專業技術隊伍,擁有一批中醫理論功底深厚、臨床業務能力突出的專科(專病)帶頭人和技術骨干。
第三章 建設原則
第六條 整合資源,合理布局。按照“鞏固、充實、完善、提高”的原則,統籌規劃縣中醫醫院布局,對符合基本建設條件的,通過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優化配置,提高運行效率,進一步鞏固和完善現有縣中醫醫院建設與發展。
第七條 完善功能,發揮特色。加強急診、門診、住院、醫技科室和藥劑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基礎設施建設同時,完成預防保健、重癥監護室、手術室、污水污物處理等配套設施建設,完善醫院綜合服務功能,基本滿足當地居民醫療保健服務需要。進一步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滿足當地中醫醫療保健服務的需求和開展中醫藥診療技術的挖掘整理、推廣適宜技術、實施繼續教育等的需要。
第八條 明確標準,規范建設。縣中醫醫院建設要根據指導意見精神、覆蓋人口及服務功能確定建設規模,做到規模適當、功能適用、裝備適宜、經濟合理。本著填平補齊的原則建設業務用房和購置設備。房屋建設以改擴建為主,嚴格控制新建項目。
第四章 建設內容與標準
第九條 縣中醫醫院床位數與區域內人口總數之比原則上宜按每千人口0.22~0.27張床測算。建設項目人口稀少地區可適當上浮。確實需要增加床位的,應結合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衛生資源、中醫醫療服務需求等因素統籌考慮。
第十條 縣中醫醫院的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和藥劑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服務等輔助用房建設床均建筑面積應符合《中醫醫院建設標準》(建標106—2008)第十七條規定的指標(見表1)。科研和教學設施用房應按照承擔科研、教學和實習任務的大小設置。規模較小的民族醫院床均面積可適當加大。
第十一條 縣中醫醫院基本用房及輔助用房在總建筑面積中的比例關系,按照《中醫醫院建設標準》(建標106—2008)第十八條規定執行(見表2)。在使用時,各類用房占總建筑面積比例可根據地區和醫院的實際需要適當調整。
第十二條 單列的傳統中醫、民族醫特色療法項目房屋建筑面積指標按照《中醫醫院建設標準》(建標106—2008)執行(見表3)。
第十三條 承擔預防保健任務的縣中醫醫院的預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積,應按編制內的預防保健工作人員20m2/人標準另行增加建筑面積。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編制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可按病床與衛生技術人員之比為基數計算:100~400床為1:1.4~1.5,500床以上為1:1.6~1.7。
第十五條 基本服務功能和中醫藥特色建設要求、基本設置與構成應符合表4、表5的要求。
第十六條 縣中醫醫院的設備配置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其不同功能定位及業務技術項目,合理配置。
(二)醫療設備器械裝備水平,應與其醫技人員的技術水平、開展的業務項目及工作量相適應。
(三)一般醫療設備的配置,應按《綜合醫院醫療器械裝備標準》(試行)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規定執行。
(四)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應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的可能并按有關規定合理配置。
(五)中醫藥專用設備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配置;中醫特色科室所需特殊診療設備,應保證專科(專病)的需要。
第十七條 在滿足基本設備配置的情況下,甲類和乙類大型醫用設備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關裝備按表6由縣中醫醫院自行選配。
第十八條 應配備中醫特色診療設備以及中藥儲藏、炮制、加工、調劑、制劑等專用設備,可按表7由縣中醫醫院自行選配。
第十九條 應根據需要配置計算機網絡及通訊設備等信息系統,合理布點并預留發展空間。承擔教學任務的中醫醫院應設有手術室設閉路示教系統。
第五章 建筑要求
第二十條 建設選址應滿足醫院功能與環境的要求,應選擇在患者就醫方便、環境安靜、地形比較規整、工程水文地質條件較好的位置,并應充分利用城鎮基礎設施,避開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產、貯存場所。還應充分考慮醫療工作的特殊性質,按照公共衛生有關要求,協調好與周邊環境的關系。
第二十一條 總體建設規劃與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學合理、節約用地;
(二)在滿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時,適當考慮未來發展;
(三)合理確定功能分區,科學地組織人流和物流,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室內采光、色彩設計符合衛生學要求;
(四)要根據中醫醫療保健服務的特點確定門診部、住院部等功能區域建筑面積比例。分配業務用房時,應向重點中醫專科(專病)和中醫特色科室傾斜;
(五)建筑布局緊湊,交通便捷,管理方便,減少能耗;
(六)根據不同地區的氣象條件,合理確定建筑物的朝向、間距,充分利用自然通風與自然采光,為患者提供良好的醫療環境,為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
第二十二條 充分利用現有基礎設施,認真貫徹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從我國國情出發,結合不同地區的經濟條件,兼顧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建筑標準應區別不同地區的經濟條件合理確定,突出中醫藥特色,弘揚中醫藥文化。
第二十三條 建設用地,包括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和藥劑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等輔助用房的建設用地,以及道路用地、綠化用地、堆曬用地(用于燃煤堆放與洗滌物品的晾曬)和醫療廢物與日產垃圾的存放、處置用地。床均建設用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17m2。改擴建應在充分利用現有場地和設施的基礎上進行。對增加用地面積確實有困難的,改擴建時可在滿足功能要求的條件下適當改變有關技術指標。
第二十四條 設置公共停車場應在床均用地面積指標以外,按當地有關規定確定,另行增加用地面積。
第二十五條 建筑密度不宜過大,綠地率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確保良好的診療環境。
第二十六條 門急診、病房、重癥監護室、手術室、產房等部門的建筑設計應符合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條 門診、醫技、病房等主要建筑,應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以多層為主,不宜建設高層。
第二十八條 建筑體型宜規整,要嚴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確定的醫院抗震設防等級,依據《建筑抗震設計規范》進行設計,確保建筑安全。
第二十九條 建筑設計、施工和選材等要嚴格貫徹國家建筑節能、環保的有關要求和標準。
第三十條 建筑裝修和環境設計,應符合適用、經濟、美觀的原則,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體現清新、典雅、樸素的行業特點和當地的民俗特點,堅決杜絕大面積玻璃幕墻、高檔石材等過度裝修裝飾。
第三十一條 無障礙設施設置除應符合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的要求外,還應根據醫院服務對象的特殊性,設置無性別衛生間。
第三十二條 門診、急診和病房,應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風。室內凈高不應低于下列規定:
(一)診查室2.70m,病房2.80m;
(二)醫技科室2.80m。醫用設備用房根據特殊需要確定。
第三十三條 門診部、急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和實驗室等醫療業務用房的室內裝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醫療用房的地面、踢腳板、墻裙、墻面、頂棚,應便于清掃、沖洗,不污染環境,其陰陽角宜做成圓角。踢腳板、墻裙應與墻面平;
(二)手術室、燒傷病房、潔凈病房等潔凈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內裝修應滿足易清潔、耐腐蝕的要求;
(三)生化檢驗室和中心實驗室的部分化驗臺臺面、通風柜臺面、采血與血庫的灌液室和洗滌室的操作臺臺面、病理科的染色臺臺面,均應采用耐腐蝕、易沖洗、耐燃燒的面層;相關的洗滌池和排水管亦應采用耐腐蝕材料;
(四)藥劑科的配方室、貯藥室、中心藥房、藥庫均應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間、病理解剖室,均應采取防蚊蟲、防雀、防鼠以及其它動物侵入的措施;
(六)配餐、消毒、廁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結露的房間,應采用牢固、耐用、難沾污、易清潔的材料裝修到頂;并應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順利、樓地面排水通暢不出現滲漏。
第三十四條 蒸汽、冷熱水供應和寒冷地區的冬季供暖,應采用分區專線供應。主要建筑物內,排水管道口徑應加大一級并采取防堵塞、防滲漏、防腐蝕措施;應設置管道井和設備層。主要管道溝應便于維修和通風,應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五條 供電設施應安全可靠并應采用雙回路供電,保證不間斷供電。院區內應采用分回路供電方式。不具備雙回路供電條件的醫院,應設置自備電源。電源裝配容量應滿足現有設備及近期的增容量。放射科大型醫療裝備的電源,應由變電所單獨供電。
第三十六條 手術、產房、放射影像、中心供應、檢驗病理、功能檢查、實驗等用房宜設置空調通風設施,產房、放射影像、中心供應、檢驗病理、實驗、污洗污物、消毒、備餐、淋浴等用房,衛生間以及無外窗房間應設置機械排風設施,一般診室、病房、辦公用房宜以自然通風為主。有條件設置潔凈手術室的,空氣凈化設施應符合《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
第三十七條 應根據醫院的使用特點和需求,有條件的設置智能化系統。
第三十八條 應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標識系統。
第三十九條 應建設滿足業務工作需要的醫用氣體供應設施。
第四十條 給排水系統設置應符合《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室外給水設計規范》和《室外排水設計規范》,給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污水排放應滿足《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污物處理應滿足《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廢物和生活垃圾的分類、歸集、存放與處置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