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實施《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4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規范中藥、天然藥物處方藥說明書的書寫和印制,國家局制定了《中藥、天然藥物處方藥說明書格式》(以下簡稱《說明書格式》)、《中藥、天然藥物處方藥說明書內容書寫要求》(以下簡稱《內容書寫要求》)以及《中藥、天然藥物處方藥說明書撰寫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現予以印發,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局將按照《管理規定》、《說明書格式》、《內容書寫要求》以及《指導原則》,對申請注冊的中藥、天然藥物的說明書進行核準和發布,藥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局核準的說明書進行印制。
二、2006年7月1日之前已經批準注冊的中藥、天然藥物,藥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管理規定》、《說明書格式》、《內容書寫要求》以及《指導原則》,并按《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修訂說明書的申報資料要求,提交修訂說明書的補充申請。
對于擬修訂的說明書樣稿(與原批準的說明書內容相比)不增加【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兒童用藥】、【老年用藥】、【藥物相互作用】、【臨床試驗】、【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項目的,以及注射劑品種擬在【藥物相互作用】項下僅表述為“尚無本品與其他藥物相互作用的信息”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補充申請,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發給《藥品補充申請批件》并附核準后的說明書,同時報國家局備案。
對于進行過相關研究,擬修訂的說明書樣稿(與原批準的說明書內容相比)增加【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兒童用藥】、【老年用藥】、【藥物相互作用】、【臨床試驗】、【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中任何一個項目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補充申請,并報送相關研究資料。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報國家局藥品審評中心,藥品審評中心應當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評并報國家局藥品注冊司,國家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發給《藥品補充申請批件》并附核準后的說明書。
三、對2006年7月1日之前已經批準注冊的進口中藥、天然藥物,境外制藥廠商應當直接向國家局行政受理服務中心提交補充申請。
對于擬修訂的說明書樣稿(與原批準的說明書內容相比)不增加【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兒童用藥】、【老年用藥】、【藥物相互作用】、【臨床試驗】、【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等項目的,以及注射劑品種擬在【藥物相互作用】項下僅表述為“尚無本品與其他藥物相互作用的信息”的,行政受理服務中心直接轉藥品注冊司。國家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發給《藥品補充申請批件》并附核準后的說明書。
對于進行過相關研究,擬修訂的說明書樣稿(與原批準的說明書內容相比)增加【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兒童用藥】、【老年用藥】、【藥物相互作用】、【臨床試驗】、【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中任何一個項目的,行政受理服務中心受理后應當轉藥品審評中心,藥品審評中心應當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評并報藥品注冊司。國家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發給《藥品補充申請批件》并附核準后的說明書。
四、國家局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點審核說明書中的以下內容:【藥品名稱】、【成份】、【性狀】、【功能主治】/【適應癥】、【規格】、【用法用量】、【貯藏】、【有效期】、【執行標準】及【批準文號】。藥品生產企業應對說明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密切關注藥品使用的安全性問題,及時完善安全性信息。
五、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國家局以國藥監注〔2001〕294號文件發布的《中藥說明書格式和規范細則》、以國食藥監注〔2005〕331號文件發布的《中藥、天然藥物藥品說明書撰寫指導原則》廢止。
附件:1.中藥、天然藥物處方藥說明書格式
2.中藥、天然藥物處方藥說明書內容書寫要求
3.中藥、天然藥物處方藥說明書撰寫指導原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