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食藥監市[2007]3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衛生廳(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促進城市社區和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的健康發展,保障城市社區和農村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和使用,國家公布了第一批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定點生產企業的名單和品種,對此項工作做了試點安排。為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現就加強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的定點生產、價格、采購、使用和監督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點生產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的企業要按照《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4號)的規定,本著簡化包裝、方便使用和降低成本的原則,積極做好定點生產基本用藥工作。嚴格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各項規定,確保藥品的生產質量,并及時銷售給相關的城市社區和農村醫療機構。
二、定點生產的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實行統一價格。價格主管部門在適當放寬生產企業銷售利潤率的前提下,對定點生產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單獨制定價格。生產企業將定點生產藥品的零售價格直接印制在藥品的最小零售包裝盒上。國家鼓勵定點生產企業在保證定點生產藥品質量的前提下,通過簡化包裝、統一配送等方式不斷降低成本。
三、城市社區和農村醫療機構應優先采購和使用定點生產的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定點生產的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不實行集中采購,直接入圍候選品種目錄供醫療機構采購。
四、藥品監管部門要做好定點生產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的質量監督工作,確保定點生產藥品的安全有效;要主動了解定點生產企業的生產和流通情況,及時協調和解決企業在定點生產流通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定點生產的企業和品種實行動態管理。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定點生產藥品的價格監督管理,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保障定點生產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的采購和使用管理工作,確保定點生產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工作健康穩步地開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