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的中醫醫療廣告內容與經審查批準的內容不相符的,由原審查部門撤銷該廣告的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該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查申請。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有前款規定以外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釋義】 本條是關于違法發布中醫醫療廣告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醫療廣告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應當從嚴管理。廣告法第46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在此基礎上,本法對中醫醫療廣告管理及違法發布中醫醫療廣告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本法第19條規定,醫療機構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審查批準,不得發布。根據這一規定,申請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出審查決定,并應當將審查批準文件抄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批準的廣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中醫醫療廣告經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其發布的內容應當與經審查批準的內容一致,否則原審查部門撤銷該廣告的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該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查申請。
與此同時,中醫醫療廣告作為廣告的一種具體形式,除了遵守本法有關廣告審批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對于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有本條第1款規定以外違法行為的,要依照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如廣告法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2)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3)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4)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