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考核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
【釋義】 本條是關于經考核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超出注冊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醫師執業資格考試制度和執業注冊制度,對于確保醫師質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至關重要,是醫療質量管理的關鍵環節。執業醫師應該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從事醫療活動,如果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行醫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本法15條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后,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經考核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本條規定了法律責任,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
需要說明的是:第一,本條規定主要是維護中醫醫師執業秩序,只要中醫醫師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不管其有無造成具體的危害后果,都應當追究責任。在具體執法活動中,責令暫停執業活動的具體期限可以由作出處罰決定的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違法情節、產生的影響等決定,但不得超出本條規定的六個月至一年的幅度范圍。這里的罰款屬于并處,既要暫停執業活動,又要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
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對于通過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人員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執業的,不適用本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要使用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