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開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鑒定活動,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鑒定的專門組織,或者有中醫藥專家參加。
【釋義】 本條是關于規范中醫藥評審、評估、鑒定活動專業性要求的規定。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醫藥衛生領域的一些評審、評估、鑒定活動作了規定,具體涉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機構、科研課題的立項等內容。
例如,在技術職稱和職務評定方面,執業醫師法第6條規定:“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在醫療機構評審活動方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41條第1款規定:“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在科研課題立項方面,科學技術進步法第62條第1款規定:“確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應當堅持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原則;確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項目承擔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擇優確定。”
此外,在藥品不良反應報告、中藥品種保護等方面,藥品管理法、《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相應的評審、鑒定制度。這些法律制度,不論中醫中藥、西醫西醫,同樣適用。
本條的規定則是對這些現有法律制度在適用于中醫藥活動時提出的法定要求,即開展這些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鑒定活動,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鑒定的專門組織,或者有中醫藥專家參加,核心是要保證中醫藥評審、評估、鑒定活動的專業性和科學性。之所以作此規定,是為了避免實踐中發生“以西評中”的現象。
例如,一些中藥已經有上千年的使用歷史,其作用已經被實踐證明,但其作用機理難以用西醫理論解釋。因此,在進行中藥臨床效果評價時,簡單套用西藥評價的標準和程序是不科學的,需要根據中藥的特點設計有針對性的評價方案。這就需要有真正懂中醫藥的專家參與進來,按中醫藥的規律進行評價。
中醫藥有其自身特點和規律,要堅持同行評議原則,避免用西醫西藥的標準衡量中醫中藥、“外行評內行”,確保評審、評估、鑒定活動的過程和結果體現中醫藥特色、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條的規定不是新設許可,只是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中關于評審、評估、鑒定活動的規定作了銜接,細化了要求;且應當成立專門組織或者有中醫藥專家參加的評審、評估、鑒定活動的范圍,僅限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評審、評估、鑒定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