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藥物政策等醫藥衛生政策,應當有中醫藥主管部門參加,注重發揮中醫藥的優勢,支持提供和利用中醫藥服務。
【釋義】 本條是關于政府在發展中醫藥事業方面所應承擔責任以及發揮中醫藥主管部門在相關政策制定中作用的規定。
中醫藥事業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隨著人民群眾健康觀念的變化和醫學模式的轉變,特別是“健康中國”建設目標的提出,中醫藥的獨特優勢日益顯現,不僅在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契合了產業結構升級、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轉型期要求,作為健康產業的一部分成為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從國際看,蘊含著豐富的哲學思想和人文精神的中醫藥,是我國文化軟實力的重要體現,已成為我國對外交流的一項重要內容。中醫藥事業的意義如此全面、深遠,需要各級政府予以重視并大力發展。
中醫藥事業包括眾多要素,涉及中醫藥服務機構及人員、中藥保護與發展、中醫藥人才培養與學科發展、中醫藥科學研究、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等內容。正如中醫講究整體施治一樣,推動中醫藥事業發展也要著眼有機整體,兼顧各個方面,統籌推進,防止顧此失彼、出現“短板”。
例如,中藥材的質量直接影響著中醫醫療服務的療效,人才培養關系著中醫藥學科發展和學術傳承。因此,屬于系統性工程的中醫藥事業,其發展需要由各級政府牽頭推動。
政府如何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本條第1款作了明確規定: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政策支持是根本,不僅昭示著中醫藥事業的發展方向,還直接決定著中醫藥事業的發展速度。
例如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以“充分發揮中醫藥獨特優勢”為題,專章論述了中醫臨床優勢培育、健全中醫醫療保健服務體系、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中藥新藥研發、中藥資源普查、中醫藥知識傳播與傳統知識保護、中醫藥傳承創新等內容,明確了今后一段時期內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方向與重點。
人才、物資、用地等具體條件的保障,是各項支持政策落地的“有形”抓手,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支持,有利于解決中醫藥事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實際問題與困難。而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首先意味著發展中醫藥事業是政府的一項職責,同時也是對政府依法履行這一義務和失職追究的一種約束手段。對中醫藥事業給予經費保障,是政府履行自身職責的一個基本方式,也是“真金白銀”的一項措施,將為中醫藥事業的持續穩定發展提供堅實的物質保障。
除了專門的中醫藥政策、措施外,很多公共政策,尤其是醫藥衛生領域的政策,也會對中醫藥事業產生重大影響。如何讓這些公共政策也助力中醫藥事業的發展?本條的第2款回答了這個問題: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藥物政策等醫藥衛生政策,應當有中醫藥主管部門參加,注重發揮中醫藥的優勢,支持提供和利用中醫藥服務。
中醫藥有其自身鮮明的特色,不僅發展中醫藥事業要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也要尊重其特色、符合其規律。因此,要有懂中醫藥的部門和人員參與到可能對中醫藥產生影響的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中。中醫藥主管部門參與相關政策的制定,既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無法適用于中醫藥的政策內容,又能在政策范圍內為中醫藥積極爭取空間。
例如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若只以西醫西藥的標準確定付費項目及價格,將對中醫藥服務的發展極為不利。又如基本藥物目錄的制定,中藥成藥及飲片能否列入、列入多少,將直接影響中藥產業的發展,也間接影響著中醫藥服務的開展。因此,這些重大政策的制定,必須要有懂中醫藥的部門和人員參加,為中醫藥發聲,爭取應有的政策空間。
此外,從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的大局看,充分發揮中醫藥的特色,對我國整體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中醫藥臨床療效確切、預防保健作用獨特、治療方式靈活、費用比較低廉的優勢,也就是我們常稱的“簡、便、驗、廉”,無論是在著力解決的看病難看病貴的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還是在弘揚中華醫藥文化、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方面,都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