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夸大宣傳,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開展中醫藥知識宣傳,應當聘請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釋義】 本條是關于社會各界中醫藥知識宣傳普及的規定。
本條第1款規定了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的要求,包括:
一是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國家對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出臺了有關管理規定,例如在規范中醫養生保健類宣傳活動方面就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做好養生類節目制作播出工作的通知》(新廣電發〔2014〕223號)、《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對中醫養生類節目指導的通知》(國中醫藥辦新發〔2015〕2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養生類節目和醫藥廣告播出管理的通知》(新廣電發〔2016〕156號)等規范性文件。
要求電臺電視臺開辦醫療養生類節目,應當堅持以宣傳普及疾病預防、控制、治療和養生保健等科學知識為主體內容,堅持真實、科學、權威、實用的原則,不得夸大夸張或虛假宣傳、誤導受眾。嚴格醫療養生類節目備案管理。中央廣播電視機構、全國衛視頻道播出醫療養生類節目,報總局備案。其他頻道、頻率播出醫療養生類節目,一律報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備案等。
二是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夸大宣傳,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否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些年發生的張悟本事件,給社會造成了很惡劣的影響,給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威脅,并且嚴重敗壞了中醫藥的聲譽。有鑒于此,對于社會各界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應當予以嚴格規范,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中醫藥作虛假、夸大宣傳,或者冒用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本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開展中醫藥知識宣傳,應當聘請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開展中醫藥知識宣傳時,應當對聘請人員的資質進行審查,由專業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中醫藥知識宣傳,以保證宣傳的質量和專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