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國家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保護名錄和保護制度。
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對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傳承使用的權利,對他人獲取、利用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權利。
國家對經依法認定屬于國家秘密的傳統中藥處方組成和生產工藝實行特殊保護。
【釋義】 本條是關于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的規定。
中醫藥傳統知識是在中華民族發展繁衍過程中,基于中華民族長期實踐積累、世代傳承并持續發展、具有現實或潛在商業價值的醫藥衛生知識,包括中醫藥理論知識、中藥方劑、診療技術以及與中醫藥傳統知識有關的藥材資源、中藥材加工炮制技術、中醫藥特有標志符號等。從現代知識產權保護角度來看,傳統知識已經處于公有領域,屬于不受保護、人人可以自由利用的對象。然而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國際上出現了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利用先進的技術和資金手段,優先無償利用別國的傳統知識申請專利,反過來利用知識產權制度限制甚至排斥傳統知識來源國利用自身傳統知識的不合理現象。由于民族的生存和發展遭受到越來越大的威脅,傳統知識來源國開始感受到保護傳統知識的重要性,國際上逐漸對傳統知識保護達成了共識。通過中醫藥立法建立健全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制度,對于保護我國的中醫藥傳統知識具有重要意義。
盡管目前關于傳統知識的概念,尚未有世界范圍內公認的定義,但一般認為傳統知識具有歷史性、傳承性、地域性等特點。中醫藥傳統知識是基于中華民族悠久的歷史文化傳統,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是長期傳承并持續發展的有價值的醫藥學體系。本條對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分三款作出以下規定:
第1款明確規定,國家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保護名錄和保護制度。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是個浩大的系統工程,對于維護國家和民族利益而言必要而又迫切,因此應由國家作為主體,建立和完善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制度。2004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即組織開展“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研究”工作,相關研究成果正式寫入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近年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不斷加強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研究體系建設力度,成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研究中心,推進全國中醫藥傳統知識調查工作,啟動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名錄和名錄數據庫建設工作,目前已入庫宋元之前方劑類古籍內容四萬余首方劑。下一階段,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與相關部委積極推進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工作的長效機制。
第2款明確規定,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對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傳承使用的權利,對他人獲取、利用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權利。《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是一項保護地球生物資源的國際性公約,我國已于1992年6月11日簽署,并于1992年11月7日批準加入該公約。2010年10月《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大會在日本名古屋召開,并簽署通過了《生物多樣性關于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公平地分享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簡稱《名古屋議定書》),就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獲取和惠益分享等問題達成了一致,并要求締約國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確保獲取傳統知識的惠益分享義務的切實履行。該款規定屬于與《名古屋議定書》相銜接的規定,保障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對他人獲取、利用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權利。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單位等法人。
第3款明確規定,國家對經依法認定屬于國家秘密的傳統中藥處方組成和生產工藝實行特殊保護。中醫藥傳統知識里面,有一部分是一直長期保密,不處于公共知識領域的國家秘密。依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國家秘密有著嚴格的保密管理制度,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目前,“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由我國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等依法認定。依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30年;對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保密期限。對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認定屬于國家秘密的傳統中藥處方組成和生產工藝(如云南白藥、片仔癀等),應根據不同密級,做好行業內中藥保護品種相關制度與國家秘密法的銜接,對特殊中藥品種進行特殊保護,這也是維護國家安全和民族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