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釋義】 本條是關于中醫藥工作管理體制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明確了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的中醫藥管理工作,是政府管理中醫藥行業的國家機構。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中醫藥管理工作中的職責,主要有:一是擬訂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戰略、規劃、政策和相關標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參與國家重大中醫藥項目的規劃和組織實施。二是承擔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等的監督管理責任。規劃、指導和協調中醫醫療、科研機構的結構布局及其運行機制的改革。擬訂各類中醫醫療、保健等機構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監督執行。三是負責監督和協調醫療、研究機構的中西醫結合工作,擬訂有關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四是負責指導少數民族醫藥的理論、醫術、藥物的發掘、整理、總結和提高工作,擬訂少數民族醫療機構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監督執行。五是組織開展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參與制定中藥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中醫藥的扶持政策,參與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建設。六是組織擬訂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參與指導中醫藥教育教學改革,參與擬訂各級各類中醫藥教育發展規劃。七是擬訂和組織實施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指導中醫藥科研條件和能力建設,管理國家重點中醫藥科研項目,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八是承擔保護瀕臨消亡的中醫診療技術和中藥生產加工技術的責任,組織開展對中醫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醫藥文化的繼承發展,提出保護中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建議,推動中醫藥防病治病知識普及。九是組織開展中醫藥國際推廣、應用和傳播工作,開展中醫藥國際交流合作和與港澳臺的中醫藥合作,等等。
除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外,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包括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工業與信息化部、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等也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作為藥品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中醫藥法和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負責對中藥的生產和流通等進行監管;農業部作為農業主管部門,在中藥材種植養殖環節的管理中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作為國家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在中醫醫師和中醫醫療機構管理方面要根據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此外,工業與信息化部、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管理總局也要依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分別在中藥材行業管理、中醫藥服務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中醫藥服務定價、中醫醫療廣告管理方面承擔相應的責任,等等。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地方政府中醫藥管理工作的體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地方各級,包括省級、地市級、縣級政府的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包括衛生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農業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業與信息化部門、價格管理部門、工商部門等要依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有關的中醫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