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中醫藥事業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我國醫藥衛生事業中的作用。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
國家鼓勵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
【釋義】 本條是關于中醫藥的地位、發展方針和促進中西醫結合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明確了中醫藥在我國醫療衛生事業中的重要地位。中醫藥事業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我國醫藥衛生事業中的作用。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始終高度重視和支持中醫藥工作。“堅持中西醫并重”,是當前我國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一項基本原則,作為我國獨具特色優勢的醫藥衛生資源,為探索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這一世界性難題的中國式解決辦案做出了獨特的貢獻,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條第二款明確了發展中醫藥事業的方針。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這一方針強調了兩個方面:
一是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中醫藥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獨特理論和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正因為中醫藥是獨特的,所以發展中醫藥事業必須有中醫藥的思維,遵循中醫藥的內在發展規律,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在醫療機構管理、醫師執業管理、中藥管理、人才培養等方面都要體現中醫藥特點,這也是制定中醫藥法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本法在很多方面體現了這一方針,如根據中醫服務人員存在師承、家傳等培養方式的實際,在充分考慮醫療安全風險的基礎上,對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和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開辟了通過實踐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獲得中醫醫師資格的途徑。同時,考慮到中醫診所主要是醫師坐堂望聞問切,服務簡便,不像西醫醫療機構那樣需要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所以將中醫診所由現行的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在中藥管理方面,給醫療機構更大的自主權,明確對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醫療機構可以根據本醫療機構醫師的處方,在本醫療機構內炮制、使用。根據臨床用藥需要,醫療機構可以憑本醫療機構醫師的處方對中藥飲片進行再加工。在人才培養方面,規定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內容應當體現中醫藥特點。中醫藥教育應當遵循中醫藥人才成長規律,以中醫藥內容為主,體現中醫藥文化特色,注重中醫藥經典理論和中醫藥臨床實踐、現代教育方式和傳統教育方式相結合。中醫藥學校教育的培養目標、修業年限、教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評價及學術水平評價標準等,應當體現中醫藥學科特色,符合中醫藥學科發展規律,等等。
二是發展中醫藥應當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中醫藥在歷史中形成,有3000多年歷史,在中華民族繁衍昌盛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中醫藥本身又是不斷發展的,隨著中醫藥現代化戰略的推進,中醫藥事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中醫醫療、科技、教育、產業、國際化等方面均取得了突出成績,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健康維護做出了突出貢獻。發展中醫藥必須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所謂“繼承”就是要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加強中醫藥理論方法繼承,全面系統繼承歷代各家學術理論、流派及學說,全面系統繼承當代名老中醫藥專家學術思想和臨床診療經驗,總結中醫優勢病種臨床基本診療規律。同時,加強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技術挖掘,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保護名錄和保護制度等。所謂“創新”,就是要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主要是發展中醫藥科學研究和科技創新工作,促進中醫藥科技創新能力提升,加快形成自主知識產權,提升創新成果的轉化效率。傳承與創新是中醫藥發展的兩大基本支柱,傳承是創新的基礎與保障,同時創新又對傳承具有推動作用,二者之間相互促進,共同推動中醫藥事業的發展。
本條第三款規定了促進中西醫結合的原則。國家鼓勵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中西醫結合是我國衛生工作長期實行的一項重要原則,其內涵是指將中醫藥的基本理論、臨床實踐與西醫藥知識結合起來,二者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提高臨床療效,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新醫藥學。《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在“促進中西醫結合”方面提出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推進中西醫資源整合、優勢互補、協同創新。加強中西醫結合創新研究平臺建設,強化中西醫臨床協作,開展重大疑難疾病中西醫聯合攻關,形成獨具特色的中西醫結合診療方案,提高重大疑難疾病、急危重癥的臨床療效。探索建立和完善國家重大疑難疾病中西醫協作工作機制與模式,提升中西醫結合服務能力。積極創造條件建設中西醫結合醫院。完善中西醫結合人才培養政策措施等。中醫藥法在貫徹“促進中西醫結合”原則方面也作出了一些具體規定,如國家發展中西醫結合教育,培養高層次的中西醫結合人才,以及開展中西醫結合科學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