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的話: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強調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并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作出一系列決策部署。法治建設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只有全體人民信仰法治、厲行法治,國家和社會才能真正實現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為加強中醫藥行業法治宣傳教育,拓寬法律知識傳播渠道,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策法規與監督司的指導下,我們開設中醫藥普法專欄,針對中醫藥行業管理、中醫藥服務等方面常見的問題,如依法執業、醫療糾紛、藥品銷售等,邀請法律專家對現行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條款進行梳理,形成應知應會知識點,便于學習掌握。同時,介紹相應的典型案例,探索中醫藥普法創新模式,推介各地普法典型好做法等,幫助大家加深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加強行業依法執業的意識,搭建中醫藥普法交流平臺。
典型案例:
馬某某在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情況下,長期擺地攤銷售中藥材,為了取得他人信任,馬某某印制名片宣傳自己是“中醫學者、制藥師”,能夠治療很多疑難雜癥,并按照自己購買的《藥酒配方寶典》《民間治百病》等醫書為他人配制中草藥。
某日,馬某某向腳上長有骨刺前來購藥的李某某出售了須嚴格遵醫囑方能內服的藥材烏頭,并開具了診療處方,讓李某某回家將烏頭等藥材泡酒內服治療骨刺。李某某飲用該藥酒后嘴感麻木,呼吸困難,后被送至某醫院治療,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李某某系飲用過量烏頭所泡的藥酒致中毒而死。
法院認為,沒有行醫資格的人員根據醫書開具診療處方并為他人配制、銷售“中草藥”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診療行為,行為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為他人開具中醫診療處方并配制“中草藥”,屬于非法行醫,以非法行醫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案例選自《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非法行醫類犯罪典型案例》)
應知應會
相關法條這樣表述: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中醫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規定,國家對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人員依法實行執業注冊制度。醫療衛生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及執業注冊制度。未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照醫師法的規定,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并進行執業注冊。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委托的中醫藥專業組織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由至少二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及相應的資格證書。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在醫療機構中的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者其他臨床科室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醫師經相關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執業范圍。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西醫藥技術方法。西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未經備案,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第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336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二)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三)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四)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醫師法、刑法等規定,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此外,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以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定罪處罰。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聯法條
中醫藥法第15條;醫師法第2、8、11、12、13、14、59條;刑法第336條;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53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3條;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15、41、4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整理:湖北中醫藥大學衛生健康與中醫藥法治研究中心 趙敏 孫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