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后衛生部、武警后勤" />
國中醫藥辦法監發〔20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后衛生部、武警后勤部衛生部等六部門的統一部署,全國正在開展進一步整頓醫療秩序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最近,一些地方就打擊非法行醫工作中有關中醫監督問題提出請示,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中醫診療活動是以疾病診斷和治療為目的,在中醫理論指導下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技術、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二、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的技術方法;不得開具藥品處方;不得宣傳治療作用;不得給服務對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規定的中藥飲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規定禁用的中藥飲片。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當按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三、任何機構和人員開展醫療氣功活動,應當符合原衛生部《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衛生部令第12號)的規定。 四、在中醫醫療監督工作中,發現以涉及中醫藥的“預防”、“保健”、“養生”、“氣功治病”、“醫學研究”、“疾病研究”、“健康咨詢”、“理療”等為名,或假借中醫理論和術語開展宣傳、培訓、講座、體驗等涉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對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的有關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