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軍隊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和婦幼保健院中醫藥工作,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原衛生部、原總后勤部衛生部《關于開展全國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創建活動的通知》(國中醫藥發〔2009〕26號),現將2017年申報評估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單位范圍及數量
(一)申報單位范圍:三級、二級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和婦幼保健院,包括軍隊系統綜合醫院和療養院。
(二)申報數量:各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申報的候選綜合醫院和專科醫院示范單位共計不超過4個(其中二級醫院應占有一定的比例),候選婦幼保健院示范單位不超過1個;軍隊系統新申報的候選示范單位不超過5個。
2011年全國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見附件1)和2016年未參加復審及復審不合格單位(附件2),務必參加今年復審工作。2016年未參加復審及復審不合格單位,參加今年復審仍不合格或仍不參加復審的,取消“全國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榮譽稱號,3年內不得申請復審。
二、申報單位基本條件
(一)高度重視中醫藥工作,具有良好的中醫藥工作基礎,能夠開展多種形式的中醫藥服務。
(二)認真執行《綜合醫院中醫臨床科室基本標準》和《醫院中藥房基本標準》等中醫藥行業標準規范。
(三)在中醫藥特色優勢保持和發揮、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中醫藥基礎設施建設、中醫藥融入全院醫療工作等方面成績突出。
三、申報及評估程序
(一)申報單位和復審單位在自評合格的基礎上,報上級衛生計生和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向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評估申請;省級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和婦幼保健院直接向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評估申請。軍隊系統申報單位和復審單位在自評合格的基礎上,向所屬大單位衛生主管部門提出評估申請。
(二)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會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申報單位自評情況進行審核,決定是否開展實地評估。實地評估專家組由各省(區、市)衛生計生和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專家組成員不少于5人,其中必須有2名外省(區、市)專家以及1名以上中醫藥行政管理人員,組長由經過培訓的外省(區、市)專家擔任。軍隊各大單位衛生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可參照組織相應評估專家組。評估工作要嚴格按照《全國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評估方案》(國中醫藥辦醫政發〔2011〕27號)、《全國綜合醫院、專科醫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評估細則(2016年版)》和《全國婦幼保健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評估細則(2016年版)》有關要求執行。每個申報單位評估時間為1天,不得擅自縮短評估時間。綜合醫院和專科醫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評估細則中設有5項“核心指標”,具備否決作用,核心指標不達標者,不得被推薦為候選示范單位或復審合格單位。
(三)評估合格的,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會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報送評估報告,提出審查申請。軍隊系統評估合格的,由軍隊各大單位衛生主管部門向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報送評估報告,提出審查申請。
(四)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組織專家對各省(區、市)和軍隊系統上報的候選示范單位和復審單位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授予“全國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全國專科醫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或“全國婦幼保健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榮譽稱號,有效期5年。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區、市)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和軍隊各大單位衛生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和婦幼保健院中醫藥工作,積極組織做好示范單位申報和復審工作,及時開展評估,并對申報材料認真審核、嚴格把關。
(二)評估專家在評估工作中要切實做到客觀公正,認真負責,廉潔高效,實事求是,注重實效,不走過場,不流于形式;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和有關要求,不得接受被評單位的宴請、禮物及各種饋贈,不得參加變相安排的各種活動等。
(四)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將適時抽查部分地區的評估工作。
(五)各省(區、市)、軍隊各大單位請于9月30日前完成評估工作,并將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軍隊系統報送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逾期不予受理。
在評估工作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國家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局、婦幼健康服務司,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醫療管理處聯系。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聯系人:李 素
聯系電話:010—59957685
國家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局聯系人:張 萌
聯系電話:010—68792200
國家衛生計生委婦幼健康服務司聯系人:劉 穎
聯系電話:010—62030633
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醫療管理處聯系人:孫業勤
聯系電話:010—66886590
附件1:2011年全國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名單(國中醫藥醫政發〔2012〕3號)
附件2:2016年未參加復審及復審不合格單位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