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曉嬋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明確中醫和中西醫結合醫師執業范圍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在醫療機構中的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者其他臨床科室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醫師經相關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執業范圍。法律、行政法規對醫師從事特定范圍執業活動的資質條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西醫藥技術方法。西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目錄》中“中醫科”科目下包含中醫內科專業、中醫外科專業等17個二級科目,醫療機構實際設置的臨床專業科室名稱不受《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目錄》限制,可使用習慣名稱和跨學科名稱。
下一步,我局將推動各地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并積極配合國家衛生健康委做好配套文件制修訂工作,進一步規范中醫和中西醫結合醫師執業管理。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