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文秀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更好發揮民間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作用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一條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后,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2017年原國家衛生計生委頒布《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通過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考核后,可以在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暫行辦法》是對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考試的有效補充,解決了不具備醫學專業學歷、沒有參加學歷教育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合法行醫問題,對于繼承和發揚中醫藥傳統發揮了積極作用。
我局高度重視并積極推進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工作,指導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印發實施細則并開展考核。截止到目前,各省份均已經組織并完成至少一次考核工作,全國考核合格11300余人,執業注冊8000余人,其中,浙江、江西、青海等省份已完成三次以上的考核。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中關于“支持中醫醫院設置中醫(專長)醫師崗位”的重要精神,我局指導安徽、江西、廣西、四川、貴州、河南等省份開展了中醫醫院設置中醫(專長)醫師崗位試點。試點工作對于中醫醫院執業的中醫(專長)醫師按照登記的執業范圍在專門門診、專門診室或相關科室提供診療服務的管理機制、執業模式、繼續教育、綜合考評等進行了初步探索。《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師承教育管理辦法》提出:在符合管理辦法要求的條件下,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人員可以作為繼承人參加跟師學習。支持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的培訓,為中醫(專長)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暫行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的培訓,為中醫(專長)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目前,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正在探索將中醫(專長)醫師納入中醫類別醫師隊伍統一管理,統一進行在崗培訓和繼續教育。浙江等省份注重做好中醫(專長)醫師崗前培訓,對于獲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人員進行法律知識、衛生知識等培訓,并對執業注冊政策及流程進行講解,同時,將中醫(專長)執業醫師納入執業醫師進行定期考核和全流程監管。
2022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實施后,為使《暫行辦法》等配套文件更好地與新頒布法律政策進行有效銜接,我局正在組織開展《暫行辦法》修訂工作。您提出的問題和意見建議,我們將在修訂工作中充分研究和吸納,注重于破解影響和制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考核的突出問題。同時,我們也將更好地指導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常態化、定期化組織開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工作,更加科學有效地遴選出臨床療效突出、能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