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耀宗等3名代表:
您們提出的關于允許香港中醫師在內地執業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按照國家對港澳地區的整體要求和相關政策,根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獲得內地醫師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執業管理暫行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符合條件的醫師(含中醫師)等相關醫療衛生人員,可以依法在內地開展相應醫療活動。
關于香港中醫師在廣東省公立醫療機構長期執業,2020年10月22日,我局會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在廣州聯合發布的《粵港澳大灣區中醫藥高地建設方案(2020-2025年)》(以下簡稱《建設方案》)明確提出,在CEPA允許港澳中醫師赴內地開展短期行醫的基礎上,推動港澳中醫師在內地公立醫療機構執業,吸引港澳年輕一代到大灣區執業創業。為貫徹落實《建設方案》相關內容,我局積極推動廣東省制定落實《建設方案》具體任務內容的配套實施方案,推進具體任務落實。
下一步,我局將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委,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等,依法對相關人員在內地從事醫療工作進行管理,不斷促進大灣區醫療技術和醫療安全水平的保障和提高。同時積極開展粵港澳大灣區高地建設,推動港澳中醫師在內地公立醫療機構執業工作。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