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工商聯:
你會提出的《關于大力支持民族藥進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增加少數民族藥品種數量建議
國家衛生健康委高度重視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嚴格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并重”的原則遴選國家基本藥物。《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已于2018年9月正式發布,共有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藥、中藥飲片三個部分,其中,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417種,中成藥268種,共計685種。《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納入了藏藥、維藥、蒙藥共8個民族藥品種。
《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衛藥政發〔2009〕78號)明確規定“民族自治區內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以外的民族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8〕88號)明確“少數民族地區可增補少量民族藥”。《關于進一步加強公立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配備使用管理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9〕1號)規定“少數民族地區可根據需要,以省(區)為單位增補少量民族藥,但應當經過充分論證和嚴格程序,并嚴控品種數量。”基本藥物例度實施以來,民族自治地區根據自身特點與需求增補了民族藥,有效滿足了當地群眾對民族藥的臨床用藥需求。
下一步,國家衛生健康委將按照健全藥品供應保障制度的決策部署,始終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以臨床價值為導向,綜合考慮民族傳統、適用范圍、用藥習慣以及地區環境差異、生態保護等因素,進一步探索加強對有代表性民族藥的監測評價,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國家基本藥物遴選調整機制,充分考慮民族藥的特點,逐步合理調整民族藥品種和劑型,使之既能滿足人民群眾基本用藥需求,又能促進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
二、關于在基本藥物目錄與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動態調整中發揮少數民族醫藥專業組織作用建議
國家醫療保障局在制定完善各項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過程中,十分注重支持和保護少數民族醫藥。原勞動保障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納入條件、評審機制、調整機制和工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在我國上市的所有藥品,只有符合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等條件,并經過嚴格的專家評審程序才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為適應臨床醫藥科技的進步和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的變化,國家分別于2000年、2004年、2009年、2017年調整制定了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在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時,始終堅持“中西藥并重”的基本原則。按通用名計算,現行的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共收載藥品2588個,其中西藥1345種、中成藥1243種,品種數量基本持平,同時大幅增加了民族藥數量,2017年醫保目錄民族藥品種從45個增加到88個,增幅達95%,遠遠超過整體目錄17.1%的增幅。下一步,國家醫療保障局將繼續堅持“中西藥并重”原則,盡快修訂《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辦法》,建立完善醫保藥品目錄動態調整機制。
《中醫藥法》第五十一條提出“開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鑒定活動,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鑒定的專門組織,或者有中醫藥專家參加”。我局支持將更多符合條件的民族藥品種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支持有關省(區)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礎上增補符合條件的民族藥品種。下一步,將會同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在相關遴選評審工作中堅持同行評議原則,以便更好地促進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健康需求。
三、關于推動更多安全有效的民族藥經典方劑從處方藥轉為OTC建議
國家藥監局高度重視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轉換工作。2004年4月,國家藥監局發布《關于開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轉換評價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4〕101號);2012年11月,又發布了《處方藥轉換為非處方藥評價指導原則(試行)》等轉換相關的技術文件。國家藥監局支持民族藥生產企業按照上述工作程序和技術要求提出處方藥轉換為非處方藥的相關申請,并依法開展審評審批工作。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