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偉代表:
您提出關于改進中醫藥醫保報銷工作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發展中醫“治未病”工作。
我局高度重視發展中醫“治未病”工作,早在2007年,我局就啟動中醫“治未病健康工程”,陸續出臺了《中醫醫院“治未病”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修訂版)》《基層醫療機構“治未病”服務工作指南(試用稿)》《區域中醫預防保健服務工作指南》《中醫特色健康保障—服務模式服務基本規范(試行)》和《中醫預防保健服務提供平臺建設基本規范(試行)》等一系列指南和相關技術規范。目前,全國大多數公立中醫類醫院建立了治未病科室,依據國家出臺的相關指南規范開展治未病服務,醫療機構逐步由重治療向防治并重轉變。自2013年起,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正式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2016年以來,全國每年均有近半數65歲以上老年人接受了中醫體質辨識及健康干預服務,超半數以上的0-36個月兒童接受了一年兩次的中醫調養服務。下一步,我局將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將適宜的中醫治未病項目納入醫保報銷范圍,多種措施促進中醫“治未病”工作發展。
二、關于在醫聯體內松綁院內制劑。
醫療機構中藥制劑是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準而配制、自用的固定的中藥處方制劑。長期以來,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在滿足臨床需求、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10年,我局會同原衛生部、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關于加強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的意見》,提出經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批準的對口支援、國家級重點專科技術協作,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并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在本行政區域內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使用。下一步,我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醫療集團、縣域醫共體各成員單位之間是否可以屬于對口支援范疇,專科聯盟各成員單位之間是否屬于專科技術協作范疇進行研究。
三、關于申報中醫適宜技術
我局歷來重視廣泛發掘、整理、篩選和推廣中醫適宜技術,至今共對外公布了五批中醫適宜技術。2016年我局等六部門聯合印發了《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動計劃》,將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作為重要內容,中醫適宜技術在基層得到了良好的發展。目前,已有一半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能夠提供6類以上的中醫藥技術方法,一半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站能夠提供4類以上的中醫藥技術方法。今年,我局設立局機關專項《“一招鮮”中醫確有療效技術方法規范組織研究》項目,鼓勵各地申報確有療效的中醫診療技術,繼續推動適宜技術的發掘、整理和篩選。在收費方面,發改委等部門《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意見》(發改價格〔2016〕1431號)明確要求,要堅持鼓勵創新和使用適宜技術相結合的原則,及時受理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簡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進醫療新技術盡早進入臨床使用。
四、關于向醫保申請對中醫藥的傾斜政策
《中醫藥法》在“保障措施”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價格管理權限,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體現中醫醫療服務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2015年,國辦印發的《關于全面推開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關于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要求“在規范中醫非藥物診療技術的基礎上,逐步擴大納入醫保支付的日間手術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針灸、治療性推拿等中醫非藥物診療技術范圍,鼓勵提供和使用適宜的中醫藥服務。”目前,在藥品目錄方面,現行的2017年版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共收載藥品2571個,其中西藥部分1328個,中成藥部分1243個,較2009年版目錄增加375個,增幅約17%。本次藥品目錄調整加大了對中藥的支持力度,中成藥新增品種達211個,多于西藥的163個。新版目錄中西藥與中成藥占比達51.6%和48.4%,基本持平。中藥飲片部分采取排除法制定目錄范圍,除了明確不予報銷的品種外,其他均可由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在中醫藥診療技術方面,人社部規定除了非疾病治療、輔助性治療等項目外,其余符合規定的治療性中醫診療項目可由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2017年,國辦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55號)明確提出“探索符合中醫藥服務特點的支付方式,鼓勵提供和使用適宜的中醫藥服務”“合理確定中西醫病種付費標準”“逐步將日間手術以及符合條件的中西醫病種門診治療納入醫保基金病種付費范圍”。目前,各地在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過程中,也正在積極研究中醫藥服務的支付辦法,引導合理使用中醫藥服務。
下一步,我局將積極協調新成立的國家醫療保障局,推動各地更好地落實國家已經制定的各項醫保政策,探索細化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醫保支付方式。
五、關于和醫保經辦機構構建談判機制。
2017年,國辦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55號),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間公開平等的談判協商機制、“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和風險分擔機制,提高醫療機構自我管理的積極性,促進醫療機構從規模擴張向內涵式發展轉變。下一步,國家醫保局將認真貫徹落實55號文件精神,指導地方結合醫保基金預算管理完善總額控制辦法,提高總額控制指標的科學性、合理性。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探索將點數法與預算總額管理、按病種付費等相結合,逐步使用區域醫保基金總額控制代替具體醫療機構總額控制,促進包括中醫醫療機構在內的醫療機構之間分工協作、有序競爭和資源合理配置,提高醫保基金使用績效。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