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們提出的關于促進彝族醫藥產業發展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提出,“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彝族醫藥是我國少數民族醫藥和優秀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扶持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既定方針。我局已將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納入《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中醫藥健康服務發展規劃(2015-2020年)》等多項戰略規劃,包含彝族醫藥產業在內的少數民族醫藥產業蓬勃發展。
一、關于加大彝族醫藥事業的扶持力度
我局歷來重視并支持促進少數民族醫藥事業和民族醫醫院發展。2016年安排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中醫藥部分)15.84億元,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用于包括支持開展少數民族醫藥傳承與人才培養、民族藥藥材和制劑標準化建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綜合服務區(中醫館)服務能力提升、加強中醫藥特色技術支持在內的各項工作。同時,對民族醫醫院政府投入,中央財政也相應安排了專項補助資金。
下一步,我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將積極做好包含彝族醫藥在內的少數民族醫藥產業發展工作。
二、關于推進彝醫人才培養
(一)繼續支持高等民族醫藥教育發展。
2007年,我局印發《關于切實加強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指導意見》,鼓勵和扶持民族地區舉辦高等民族醫藥教育;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設立民族醫藥學院、民族醫藥系,或設立相應的專業、專業方向,開展民族醫藥專業研究生教育。同時,對不具備開設專業條件的部分民族醫學,支持有關高等學校進行理論研究歸納和醫療實踐。如西南民族大學經過前期論證和精心準備,從2014年起招生計劃中新增中藥學(彝藥學方向)本科專業,學制四年,授予理學學位,在探索建立彝醫藥教育體系中邁出了積極的一步。
下一步,相關部門將繼續支持有條件的醫學院校設置包括彝醫藥學專業,建立和完善民族醫藥教育體系,為民族醫藥事業發展提供人才支持。
(二)逐步完善少數民族醫醫師資格考試制度。
《中醫藥法》創新了中醫醫師準入管理制度,對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開辟了通過考核方式取得行醫資格的新渠道,為緩解少數民族地區醫師隊伍不足問題提供了保障。醫術確有專長的彝醫人員可通過此途徑獲取醫師資格。目前,部分少數民族醫已納入國家醫師考試體系中,在保障少數民族醫師隊伍質量、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引導民族醫藥醫學教育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各少數民族醫藥在理論體系、醫療服務體系、學歷教育體系和科研基礎上仍然存在著發展不均衡問題,包括彝醫在內的部分少數民族醫尚未納入國家醫師考試體系中。
下一步,我局將圍繞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考試改革任務,深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逐步完善包括彝醫在內的少數民族醫醫師資格考試制度。
三、關于將彝藥列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遴選遵循在全國范圍內滿足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和中西藥并重等原則。由于一些歷史原因,民族藥雖然特色鮮明、療效突出但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品種偏少,影響了臨床使用。2009年《國務院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品種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報銷范圍按照中西藥并重原則,合理確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中藥品種”。《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明確提出“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進一步增加中成藥品種數量,不斷提高國家基本藥物中成藥質量”。2017年版國家醫療保險目錄中民族藥共89個,相比上一版增幅達95.6%。以上文件所指中藥、中成藥和民族藥均包括彝藥。
下一步,我局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國家基本藥物遴選調整機制,充分考慮彝藥的特點,支持將符合條件的彝藥品種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國家醫療保險目錄》,使之既能滿足人民群眾基本用藥需求,又能促進彝醫藥產業健康發展。
四、關于加強彝藥科研及品牌建設
一是通過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支持符合條件的中醫藥相關基礎前沿、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和應用示范等創新活動,并運用風險補償、后補助、創投引導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發揮市場機制引導和支持技術創新,促進中醫藥相關領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二是通過基本運行經費、基本科研業務費、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國家(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等,加大對中醫藥相關領域中央科研院所、國家重點實驗室穩定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礎條件,自主開展研究等。
下一步,我們將會同有關單位和專家定期研究和梳理包括彝藥在內的民族藥研發情況,進一步加大彝藥研發支持力度,考慮支持“彝藥現代化關鍵技術研究”、“彝藥傳統經典成方制劑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等課題,填補新藥專項在我國彝族藥物研發支持方面的空白,積極配合科技部等有關部門深入研究探討在中醫藥領域設立彝藥專項基金可行性等相關事宜。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7年8月22日